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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TA 013-2019 惠州梅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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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7.020 X 04 团 体 标 准 T/SATA 0132019 惠州梅菜 HuiZhou MeiCai 2019-03-11 发布 2019-04-11 实施 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发 布 T/SATA 0132019 1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产品分类.4 5 技术要求.4 6 生产加工过程.5 7 检验规则.5 8 标签和包装.6 9 运输、贮存.6 T/SATA 0132019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惠州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环通梅菜有限公司、惠州市谭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蔡发农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新梅菜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文娟,翁嘉,黄秀丽,车宇慧,陈嘉聪,陈文财,李锦妹,游泽文,韩建帆,甘文静,胡静仪,赖政炀,钟世威,刘旭芳,潘德贤,胡文标,蔡运来,钟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T/SATA 0132019 3 惠州梅菜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惠州梅菜。本标准规定了惠州梅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3、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T/SATA 0132019 4 3.1 惠州梅菜 以新鲜芥菜为原料,采用惠州传统工艺,经干腌法腌制、晾晒、闷堆、切割、分拣、或加白砂糖腌制、包装等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蔬菜制品。3.2 闷堆 将梅菜咸坯在自然条件下堆积,使其发酵的特有工序。4 产品分类 根据加或不加白砂糖腌制分为甜梅菜和咸梅菜两类。5

5、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绿色、黄色、黄褐色或褐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直接以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甜梅菜 咸梅菜 食盐(以 NaCl 计)/(g/100g

6、)30 35 GB 5009.44 总糖(以蔗糖计)/(g/100g)10/GB 5009.8 T/SATA 0132019 5 5.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亚硝酸盐/(mg/kg)10 GB 5009.33 铅(以 Pb 计)/(mg/kg)1.0 GB 5009.12 铬(以 Cr 计)/(mg/kg)1.5 GB 5009.123 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腌渍蔬菜的有关规定。5.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30kg,抽样数量不少于 20 袋,样品均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检验分类 7.4.1 出厂检验 7.4.1.1 成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食盐、亚硝酸盐、净含量、标签。7.4.2 型式检验 T/SATA 013

8、2019 6 7.4.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辅料时;b)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4.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包装 8.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9 运输、贮存 9.1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9.2 贮存 不得与有毒、异味的物品、液体类物品混存,宜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卫生的场所。堆码整齐,不得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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