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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AQ 0008S-2020 包装饮用天然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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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SPAQ四 川 省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SPAQ0008S-20202020-11-01 发布2020-12-01 实施四四川川省省食食品品生生产产安安全全协协会会发 布发 布包装饮用天然水Packaged natural drinking waterT/SPAQ0008S-2020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轻

2、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四川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力、徐胜、翟鹏贵、张朝霞、包琴、吉礼、蒲开阳、秦覃、饶旭冬。本文件为首次发布。T/SPAQ0008S-20201包装饮用天然水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 所定义的包装饮用天然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4、定量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包装饮用天然水以井水、泉水、山涧水、山泉水、水库水、湖水等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自然来源饮用水。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4技术要求4.1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T/SPAQ0008S-20202应符合GB 1

5、9304的规定。4.2原料要求应符合 GB 19298 中 3.1.2 和 3.1.3 的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GB 19298中3.2的规定。4.4特征指标必须有两项及以上指标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电导率(25)/(S/cm)20GB 17323附录A钾/(mg/L)0.35GB 8538钙/(mg/L)4.0钠/(mg/L)0.8镁/(mg/L)0.5偏硅酸/(mg/L)1.8电导率(25)/(S/cm)204.5其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其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6.58.5GB/T 5750铝/(mg/L)0.2GB 8538铁/(mg/L)0.

6、3GB 8538锰/(mg/L)0.1GB 8538铜/(mg/L)1.0GB 8538锌/(mg/L)1.0GB 8538银/(mg/L)0.05GB 8538铬(六价)/(mg/L)0.05GB/T 5750汞/(mg/L)0.001GB 8538硒/(mg/L)0.01GB 8538硫酸盐(以 SO42-计)/(mg/L)100GB 8538氯化物(以 Cl-计)/(mg/L)100GB 8538氟化物(以 F-计)/(mg/L)1.0GB 8538硝酸盐(以 N 计)/(mg/L)10GB/T 5750二氯甲烷/(mg/L)0.02GB/T 5750苯/(mg/L)0.01GB/T 5

7、750三氯乙烯/(mg/L)0.07GB/T 5750二氯一溴甲烷/(mg/L)0.06GB/T 5750甲苯/(mg/L)0.1GB/T 5750一氯二溴甲烷/(mg/L)0.1GB/T 5750四氯乙烯/(mg/L)0.04GB/T 5750氯苯/(mg/L)0.03GB/T 5750乙苯/(mg/L)0.01GB/T 5750T/SPAQ0008S-202031,2-二氯苯/(mg/L)0.1GB/T 57501,4-二氯苯/(mg/L)0.3GB/T 57501,2-二氯乙烷/(mg/L)0.03GB/T 57501,1-二氯乙烯/(mg/L)0.03GB/T 57501,1,1-三氯

8、乙烷/(mg/L)2GB/T 57504.6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4.7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9298 中 3.5 的规定。4.8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9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10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1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9304、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水源检验在投产前,连续半年,对水源按照

9、 GB 5749 对水源的卫生要求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次数不少于 3次,符合要求,方可生产。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应增加监测次数并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生产,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 3 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5.2成品检验5.2.1组批同一日期,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出厂检验5.3.1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每批随机抽取 16 瓶(2L 以上抽取 14 瓶

10、或桶或袋)。其中 3 瓶(2L 以上的取 2 瓶或桶或袋)用于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5 瓶(桶或袋)用于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检验;其余留样备用。5.3.3出厂检验项目:感官、pH、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余项目作不定期抽检。5.4型式检验5.4.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b)新产品试制鉴定时;c)正式生产时,更改关键工艺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T/SPAQ0008S-20204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11、提出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 4.34.11 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水源检测水源水质检测结果应符合 GB 5749 对水源的卫生要求。5.5.2出厂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型式检验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

12、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识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山泉水、井水、自然涌出泉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可标注特征指标(钾、钠、钙、镁、偏硅酸等)名称及含量范围。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 10cm 以上(含)的垫板;在 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6.5保质期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条件确定并标注产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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