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60.20 X 5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9432014 固体饮料 姜茶 Solid drink Ginger tea 2014-10-30 发布 2014-11-30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943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4 试验方法.2 5 检验规则.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4 DB52/T 943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
2、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六盘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六盘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六盘水金桥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水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选锋、曹佩雪、李南敏、徐娅、张超、万凌燕、王珏、罗燕、黄春、王英、王道平。DB52/T 9432014 1 固体饮料 姜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姜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黄姜为主要原料,经榨汁、提取、添加辅料、混合、造粒、烘干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姜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3、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
4、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193 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 年 5 月 30 日国家质量
5、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姜应符合 NY/T 1193 的要求。3.1.2 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3.2 感官要求 DB52/T 9432014 2 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6-姜酚/g/kg 0.15 水分/%5.0 3.4 污染物限量 3.4.1 铅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2 总砷符合 GB 7101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3.5.1 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5.2
6、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产品特有色泽。组织状态 颗粒或粉末状,无结块。气味和滋味 冲溶后呈均匀悬混液,具有产品特有姜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DB52/T 94
7、32014 3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置于透明玻璃烧杯内用 75 mL80 以上的纯净水冲溶后,嗅其香气,品其滋味。4.2 理化检验 4.2.1 6-姜酚按附录 A 进行检验。4.2.2 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检验。4.3 污染物检验 4.3.1 铅按 GB 5009.12 进行检验。4.3.2 砷按 GB/T 5009.11 进行检验。4.4 微生物检验 4.4.1 致病菌按 GB 4789.4 及 GB 4789.10 进行检验。4.4.2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按 GB 4789.2、GB 4789.
8、3 及 GB 4789.15 进行检验。4.5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按 JJF 1070 进行检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从成品库同批产品随机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600 g(独立包装不少于30个)。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标签。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要求中的 3.2、3.3、3.4、3.5、3.6、3.7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
9、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定型时;b)产品原材料的来源、生产设备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 DB52/T 9432014 4 所有项目合格,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或用留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密封、牢固,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6.3 运输 运输设备应干燥、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污染、无异味仓库内,堆放货物应离地、离墙,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出货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低于18个月。_ DB52/T 94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