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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551-2004 食用菌质量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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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DB 35/5512004 食用菌质量安全要求 2004-08-20 发布 2004-10-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5/5512004I目 次1 前言 2 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15 要求 26 试验方法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4DB35/5512004II前 言 本标准4.2、7.1、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为了规范食用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食用菌产品的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 是控制重金属、亚硫酸盐、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食用菌中的残留量,确保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保

2、 护广大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在现有国家与我省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食用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 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及有关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的。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福建省科技厅星火计划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志龙、林伯德、郑立威、肖淑霞、陈道辉、王昕、黄佳佳、张惠珍、张旭明、林园。DB35/55120041食用菌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3、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的食用菌鲜品和干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2003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

4、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8-199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75 银耳卫生标准 GB/T 12530-199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 12533-1990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7332-1998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SN 0220-1993 出口水果中多菌灵残留量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5、霉变菇 发霉变质的食用菌。3.2DB35/55120042虫损菇 遭受虫蛀、虫损的食用菌。3.3 杂质 3.3.1 一般杂质 同品种成品以外的植物性物质(如:异种菇、稻草、秸秆、木屑等)。3.3.2 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毒菇、霉菌、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玻璃 石等)。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序 号 项 目 要 求1外观 具有该食用菌固有的形态和色泽2气味 具有该食用菌固有的气味,无异味3霉变菇 不允许4虫损菇(质量分数,%)1.05杂质 一般杂质(质量分数,%)0.5 有害杂质 不允许1.2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

6、。表2 卫生指标 单位为 mg/kg序 号 项 目 最高限量 鲜食用菌 干食用菌1总砷(以 As 计)0.51.02铅(以 Pb 计)1.02.03总汞(以 Hg 计)0.10.24镉(以 Cd 计)0.51.05六六六(BHC)0.10.26滴滴涕(DDT)0.17多菌灵(Carbendazim)0.58敌敌畏(Dichlorvos)0.59毒死蜱(Chlorpyrifos)0.0510氯氰菊酯(Cypermethrin)0.0511溴氰菊酯(Deltamethrin)0.0112甲基托布津(Thiophanatemethyl)1.0DB35/55120043表 2(续)单位为 mg/kg序

7、 号 项 目 最高限量 鲜食用菌 干食用菌13亚硫酸盐(以 SO2计)50.0 注:(1)本表规定镉指标不适用于姬松茸(巴西蘑菇)。(2)银耳除按 GB 11675 的规定执行外,还要符合 413 项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的检验 5.1.1 用肉眼观察或相应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外观、霉变菇、虫损菇、一般杂质和有害杂质的 情况。5.1.2 鼻嗅气味。5.1.3 杂质按 GB/T 12533 规定执行。5.2 卫生指标的检验 5.2.1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5.2.2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5.2.3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

8、行。5.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5.2.5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5.2.6 多菌灵 按SN 0220规定执行。5.2.7 敌敌畏、毒死蜱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5.2.8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 17332规定执行。5.2.9 甲基托布津 按GB/T 5009.38中4.7规定执行。5.2.10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时采收、同一规格作为一个检验批次。DB35/551200446.2 取样方法:按GB/T 12530规定执行。6.3 检验结果的

9、数据修约:按GB/T 8170规定执行。6.4 检验分类 6.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 型式检验。a)国家及省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b)栽培技术或条件等有重大改变时。c)其它认为有必要的情况。6.4.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 合格证方可交收。6.5 判定规则 6.5.1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的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即判该批产(样)品为合格。6.5.2 若被检产(样)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2中的规定,则判该产(样)品

10、为不合格。6.5.3 若被检产(样)品符合表2中的规定,而与表1中的规定不符,则允许复检1次,若再不符合,则 判该产(样)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按GB 7718规定执行,包装物上应标明:a)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原产地;c)产品质量等级、净含量;d)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7.2 包装 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并采用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鲜品 应在低温条件下运输,以保持产品的良好品质。7.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鲜品应在15的冷库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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