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322.80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0 部分:粮食仓库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0:Grain barn 2019-03-27 发布 2019-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80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3 3.4 特种
2、设备.3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 3.6 用电.5 3.7 消防.6 3.8 危险化学品.6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6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6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6 4 评定细则.9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0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5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4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8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9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 附 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 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4 附 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DB11/T 1322.80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 部分:总则;第 2 部分:安
4、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 部分:加油站;第80部分:粮食仓库;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80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粮食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粮食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众易安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加庆、刘庆宗、白光、阎维洪、王颖、陈明、吉喆、李文宝、张桂荣、崔纪芳、高国敬、曹健、苗瑞锋、张小英、赵英纯。DB11/T 1322.80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0 部分:粮食仓库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粮食仓库安全
5、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10596 埋刮板输送机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3580 连续搬运设备 安全规范 专用规则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
6、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AQ 4229 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30 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T 3514 粮食斗式提升机 LS/T 3515 粮食带式输送机 DB11/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171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DB11
7、/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DB11/T 1322.802019 2 3.1.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3.1.2 粮食仓库防汛 防汛的基础管理应符合DB11/T 1171的规定。3.1.3 铁路专用线 粮食仓库铁路专用线管理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3.2 场所环境 3.2.1 建(构)筑物 3.2.1.1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2
8、 防雷装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3.2.1.3 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通风气密和保温隔热等安全技术措施。3.2.1.4 房式仓装粮高度应结合储粮工艺水平、粮食进出仓设备的能力、工程造价及作业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6m,包装平房仓堆包高度不宜低于 4.5m,不宜高于 6m;b)散装楼房仓一楼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6m,其他各层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4.5m,包装楼房仓一楼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 4.5m,不宜高于 6m,其他各层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 4m,不宜高于 6m。3.2.2 库区环境 3.2.2.1 消防车道的设
9、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2.2 道路设置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3.2.2.3 库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库区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库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 2 个;b)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库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c)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3.2.2.4 库区铁路专用线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3.2.2.5 排水通道保持畅通,易于雨水排出。3.2.3 粮食平房仓 3.2.3.1 建筑结构应符
10、合 GB 50320 的规定。3.2.3.2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AQ 4230 的规定。3.2.4 粮食立筒仓 3.2.4.1 建筑与结构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3.2.4.2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AQ 4229 的规定。3.2.5 粮食浅圆仓 DB11/T 1322.802019 3 3.2.5.1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3.2.5.2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应配置通风冷却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及粮情测控系统。3.2.5.3 应配备杂质清理筛、谷物防护剂施药装置。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11、产安全的设备设施。3.3.1.2 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及时复原。3.3.1.3 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3.3.1.4 防护装置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运动部件上或其附近,但不应妨碍运动部件的正常工作。3.3.1.5 粉尘涉爆场所的设备应当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3.3.2 斗式提升机 3.3.2.1 斗式提升机应符合 LS/T 3514 的规定。3.3.2.2 应在机壳垂直段、机头的适当位置设泄爆口。3.3.2.3 应避免使用导电性差的材料制作畚斗,并采取接地等
12、防止静电聚集措施。3.3.2.4 畚斗及畚斗带应连接牢固,避免脱落、碰撞等情况出现。3.3.2.5 制动器及逆止器应工作可靠,设备无逆行现象。3.3.3 埋刮板输送机 3.3.3.1 埋刮板输送机应符合 GB/T 10596 的规定。3.3.3.2 安全辅助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挡板轴组在壳体上安装调整好后,应转动灵活;b)当挡板下沿距壳体底板高度达到规定要求时,应保证摇柄与行程开关的触头接触。3.3.3.3 过载保护装置和断链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输送机产生的冲击载荷使其过载电流超过额定要求时,过载保护装置应能使电动机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工作;b)当输送机出现断链事故时,断链报警装置
13、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电动机停止工作,并同时发出报警信号。3.3.3.4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在其操作、调整和经常维修部位,应设易于触及的急停装置。3.3.4 移动式输送机 3.3.4.1 移动式输送机应符合 GB/T 23580 和 LS/T 3515 的规定。3.3.4.2 工作时应安放平稳并放置挡轮器。3.3.4.3 输送机移动前,应停机并拔掉电源;移动输送机时,设备上不应放置重物或用人做配重。3.3.4.4 可升降式输送机应装设限位装置,避免发生倾覆。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DB11/T 1322.802019 4
14、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当燃气金属管道螺纹连接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 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3.5.1.2 地面应平整,无积水。3.5.2 简单压力容器 3.5.2.1 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3.5.2.2 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朝向便于观察。3.5.2.3 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无腐蚀、凹陷、鼓包或其他外伤。3.5.2.4 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排污,以及检验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15、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规定。3.5.3 燃气设施 3.5.3.1 调压场所 3.5.3.1.1 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3.5.3.1.2 落地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为 0.3m。3.5.3.1.3 调压装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设置时,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 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该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3.5.3.1.4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2m 以上。3.5.3.1.5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3.5.3.1.6
16、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3.5.3.1.7 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3.5.3.1.8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3.5.3.2 燃气管道 3.5.3.2.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3.5.3.2.2 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3.5.3.2.3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3.5.4 电焊机 3.5.4.1 电源线、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3.5.4.2 焊机外壳保护接地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3.5.4.3 每半年至少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 1 次,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之间,一、二次绕组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1M。3.5.4.4 焊机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5m,且不应有接头。焊机二次线长度不超过 30m,接头不超过 3 个,保护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