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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998.2-2015 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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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 C 5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98.22015 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第 2 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 Guidelines and test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evaluation of healthcare supplies Part 2:Skin acute toxicity test 2015-12-29 发布 2016-03-01 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T 998.22015 I 目 次 前 言.II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试验准备.14 试验方法.25 试验报告.

2、3 表 1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结果评价标准.3 DB61/T 998.22015 II 前 言 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分为以下 6 个部分:第 1 部分: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第 2 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第 3 部分:皮肤长期毒性试验;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第 5 部分:皮肤过敏性试验;第 6 部分:眼部刺激性试验。本部分为DB61/T 998的第2部分。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与D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

3、限度检查共同构成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系列地方标准。下面列出了这些地方标准的结构:a)D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分为以下 16 个部分:1)第 1 部分:总则;2)第 2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3)第 3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4)第 4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5)第 5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6)第 6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7)第 7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8)第 8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9)第 9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

4、学评价人体试验;10)第 10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11)第 11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12)第 12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13)第 13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14)第 14 部分:眼部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15)第 15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16)第 16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b)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分为以下 8 个部分:1)第 1 部分:总则;2)第 2 部分:保健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3)第 3 部分:眼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4

5、)第 4 部分:含药芯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5)第 5 部分:喷涂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6)第 6 部分:清洗液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7)第 7 部分:器具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61/T 998.22015 III 8)第 8 部分:功能服装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c)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分为以下 5 个部分:1)第 1 部分:总则;2)第 2 部分:菌落总数测定;3)第 3 部分:铜绿假单胞菌检验;4)第 4 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5)第 5 部分: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

6、草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小平、曹永孝、徐倩、李伟、张扬。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部分首次发布。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29-622880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 邮编:710065DB61/T 998.22015 1 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 1 范围 DB61/T 998的本部分规定了保健用品皮肤急性毒性试验的基本技术操作要求和判定规则。本部分适用于陕西省的保健贴类、眼贴类、含药芯类、喷涂类、清洗液类、器具类、功能性服装类保健用品外用中,可

7、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中草药、辅料、形成剂型的载体和其他构成要素的经皮肤接触后被吸收的安全性评价试验中的皮肤急性毒性试验。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 skin acute toxicity test 是指将保健用品在规定的量、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与试验动物皮肤密切接触后,经透皮吸收所产生的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程度、中毒反应的症状及死亡情况。2.1.1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半数致死量(LD50)的测定 skin acute toxicity test-the determination of median lethal dose(LD50)是指将保健用品

8、在规定的量、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与试验动物皮肤密切接触后,经透皮吸收所产生的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程度、中毒反应的症状及试验动物出现半数死亡,并通过统计公式计算所得的剂量值;亦称半数致死量(LD50)的测定。2.1.2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最大耐受量(MTD)的测定 skin acute toxicity test-the determination of maximum tolerated dose(MTD)是指当将保健用品在规定的量、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与试验动物皮肤密切接触后,经透皮吸收没有产生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程度、中毒反应的症状、死亡情况而另外采用的一种皮肤急性毒性试验测定方法;即以试

9、验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最大容积的剂量(以不产生死亡的最大剂量为最大耐受量)的保健用品1次/日给予试验动物,并记录试验动物的毒性反应情况。3 试验准备 3.1 试验材料 3.1.1 试验动物 试验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a)白色兔:体重 1.8kg 以上;b)白色豚鼠:体重 250g350g;DB61/T 998.22015 2 c)大鼠:体重 180g210g;d)试验动物的皮肤应光滑,无损伤,无皮肤病。3.1.2 供试品准备和处理 3.1.2.1 膏剂或液体剂型供试品可直接涂抹于试验动物的脱毛皮肤上。3.1.2.2 固体粉末或散剂型供试品宜根据其理化性状,加适量水或适当的赋形剂(如羊毛脂、凡士

10、林、橄榄油等)混匀,以保证供试品与试验动物的脱毛皮肤能良好接触。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动物皮肤准备 应在试验前24h,将试验动物背部沿脊柱两侧去毛(采用剪、剃或适宜的脱毛剂)。每只兔的去毛面积宜为150cm2;每只豚鼠和大鼠的去毛面积宜为40cm2。4.2 给供试品方法 4.2.1 给非液体剂型供试品方法 将供试品均匀涂抹于试验动物的去毛皮肤上后,应以适当的方法将其固定(可用纱布、胶布或有孔尼龙绷带固定)。大鼠或豚鼠可由适当大小的橡皮套(如剪去手指的橡皮手套)将整个背部和腹部包住。4.2.2 给液体剂型供试品方法 应在供试品上覆盖聚乙烯薄膜,包扎固定,防止液体供试品挥发;在试验过程中,还应

11、注意防止试验动物舔食或抓挠供试品而造成供试品剂量不足,从而影响试验结果。4.3 供试品剂量和分组 一般应设3个剂量组,其中一个为赋形剂对照组,两个为给供试品组。所设高剂量组的剂量应为低剂量的5倍10倍。可通过提高供试品浓度或增加24h内给供试品次数提高给供试品剂量。若供试品毒性较小,增高剂量不能引起试验动物出现明显毒性反应症状,则可只设一个剂量组。大鼠或豚鼠应每组10只,兔应每组4只;每组中每种试验动物均应雄雌各半。4.4 试验观察 4.4.1 观察条件 在给供试品前与给供试品后,试验动物应分笼饲养。自然光源。自由摄食、摄水。4.4.2 观察过程 给供试品24h后,若未出现试验动物中毒死亡发生

12、,可用温水或其他的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于皮肤上的供试品或赋形剂,继续观察,连续7d。注意试验动物的全身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若有试验动物死亡,应立即进行尸检和肉眼观察各重要脏器损害与病变情况;若肉眼可见重要脏器病变时,则应进行病损脏器的病理组织学镜检,并应书写病检报告。4.4.3 观察项目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毒性反应症状的观察项目应为:DB61/T 998.22015 3 a)外观行为;b)异常运动;c)精神状态;d)食欲;e)大便;f)肤色;g)呼吸;h)异常分泌物。4.5 结果评价 本试验结果的判定评价标准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表1 皮肤急性毒性试验结果评价标准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供试品皮肤急性

13、毒性反应判定级别与结论 试验动物皮肤涂抹供试品毒性反应剂量范围(LD50的测定)极毒 5 剧毒 544 中等毒 44350 低毒 3502180 实际无毒 2180 5 试验报告 5.1 报告内容 本试验报告的撰写内容应包括:a)试验动物的名称、种属、品系、规格、性别比例、级别、来源、质量合格证号,实验室名称和级别,饲料名称和来源,饲养条件(温度、湿度);b)供试品的名称、批号、配方和组成成分、使用剂量和方法,配制溶媒的名称、剂量、浓度、配制方法、来源、效期;c)试验设备和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和国别;d)试验方法:应按皮肤急性毒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对其进行叙述;e)试验统计方法和计算公式;f)试验结果判定依据的评价标准分值表;g)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讨论。5.2 试验记录 应列表表示试验动物数、分组和组别、供试品剂量、试验动物死亡数和急性中毒症状。5.3 评价和结论 应对半数致死量的测定或最大耐受量的测定所得的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判定供试品的皮肤急性毒性反应的级别和结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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