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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39.3-2003 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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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13843-200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DB63DB63DB63DB63/T 439.32003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规程2003-07-01 发布2003-10-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T 439.32003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14 调运检疫程序.15 准备工作.16 现场检查.27 室内检验.28 评定与签证.3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4附录 B(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要求书.5附录 C(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6DB63/T 439.3

2、2003II前言为了加强牧草种子的病虫害检疫,保证其质量,我们根据我省多年来牧草种子调运检疫的一贯做法和基本经验,在参阅有关文件、资料,并参照GB155691995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规程。本规程提出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归口单位:青海省农牧厅。本规程起草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畜牧兽医站。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国成吴延明DB63/T 439.320031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省内调运牧草种子及实施检疫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牧草种子及应施检疫的牧草、草产品调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5691995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调运检疫指各类牧草种子及应施检疫的牧草产品在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牧草专职检疫人员根据植物检疫法规进行的检疫检验和签证。3.2应施检疫的牧草种子及牧草产品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该实施检疫的牧草种子及牧草产品。3.3检疫对象指国家公布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补充检疫对

4、象。3.4批指同一时间、同一发运地点、同一品名(品种)、同一运输工具的全部应检物品。3.5件指同一包装的全部物品。4调运检疫程序可参照 GB15569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疫。4.1现场检查主要对应检物品、包装材料、填充材料、运载工具、堆放场所进行抽样检查。4.2室内检验对取样进行专题、常规、其他检验。4.3检疫结果对无检疫对象的签证放行;对有检疫对象的处理合格签证放行,处理不合格的禁止调运或销毁。5准备工作5.1凭介绍信(或身份)受理并审核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附录 A(规范性附录),调入地提交要审核的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要求书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复检时核查检疫证书。5.2向申报人查询

5、货源安排、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情况,准备检疫工具,确定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DB63/T 439.3200326现场检查6.1现场检查内容现场调运的牧草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堆放场所等,是否有检疫对象,有无病原物和害虫各虫态及其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蛀孔等痕迹。复检时应核查调运应检牧草种子与检疫证书是否相符。6.2检查对种子过筛检查,并检查有无病虫害症状、杂草籽等。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查抽件样品。6.3抽样根据不同应检牧草种子、不同包装、不同数量,分别采用对角线五点取样或分层设点等方法取样。6.3.1散装种子 100kg 为一件。6.3.2不足抽样最低数的全部检验。表 1现场抽样件

6、数标准表7室内检验7.1取样7.1.1对现场检查难以得出有无检疫对象,需要室内检验或认为有必要保存样品的,应结合现场抽件检查,取样带回室内检验或保存。7.1.2取样方法。根据不同应检牧草种子、不同包装、不同数量、不同检疫对象,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取样的方法提取代表样品,取样份数和每份样品数量见表 2。表 2现场取样份数7.1.3样品数量。每份样品数量,取 100 克。7.1.4提取检验样品牧草种子类。现场所取回的代表样品,分别进行充分混匀后,铺在玻璃板上,样品厚度不超过1cm,再用正方形四分法,抽取室内检验所需样品的数量。7.2仪器设备种子调运检疫所用仪器设备,参

7、照 GB155691995 相关附录执行。7.3室内一般检验方法牧草种子检疫人员根据应检物品情况采取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7.3.1种子过筛检验。将受检样品倒入相应孔径筛内检验。7.3.2种子比重检验。运用病种子、虫蛀种子与健康种子间的比重差异,用不同比重溶液区分沉浮,然后捞取浮种进一步检查。7.3.3种子染色检验7.3.3.1高锰酸钾染色法种类按货物总件数抽样百分率,%抽样最低数牧 草 种 子 类4000kg 的 2-54000kg 的 5-1010 件100 件货 物 总 量取 样 份 数100 件以下1101500 件2501300033000 件以上4DB63/T 439.320033主

8、要用于检验禾本科类种子。取洁净样品15g放入金属网或塑料网中,在30温水中浸泡1min,移入1g高锰酸钾溶液中再浸泡1min,取出立即用清水漂洗2030min至干净,在放大镜下检查,对粒面有12mm左右的黑斑种粒者挑出进一步检查。7.3.3.2碘化钾染色法主要用于检验豆科类种子。将样品 50g 放入金属网或塑料网中,放入 1%的碘化钾溶液或碘酒中 11.5 min,移入 0.5%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溶液中浸泡 2030s,取出,用清水冲洗 0.5 min 后,用放大镜或肉眼检查,对粒面有 12mm 黑圆点者挑出进一步检查。7.3.4直接镜检。将查获害虫各虫态,在双筒解剖镜下鉴定种类,挑取样品病变

9、部分,沾涂于玻片上,用显微镜检查病原种类。7.3.5洗涤检查。将受检样品 525g 倒入 1050mL 无菌水的三角瓶内,振荡 510 min,离心浓缩,取其浓缩的沉淀液适当稀释,置于显微镜下检查病原物种类,必需计算病原物接种体的负荷量。7.3.6解剖检查。对疑难病害或隐蔽型病虫为害应检牧草及其产品,用刀解剖被害处或切片,置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查。7.3.7分离培养检验。将受检样品消毒,并移于相应的培养基上培养检查。7.3.8血清反应检验。分别采用特制的抗血清检验细菌、病毒、类菌原体。7.3.9噬菌体检验。利用专化性噬菌体的浸染试验快速检验细菌。7.3.10萌芽检验。常用的有保湿培养、沙土萌芽、

10、土内萌芽、试管幼苗症状观测等检验方法。8评定与签证8.1评定根据现场或室内检验结果,对受检牧草及其产品进行评定。8.2签证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牧草种子检疫证书并放行,复查不签证;发现带有或感染有检疫对象的牧草或产品,除保留样品和标本外,签发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详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消毒、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销毁等处理。DB63/T 439.320034附录A(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编号申请单位(盖章):联 系人(签字):邮政编码:年月日牧草种子名称包装材料及方法备注件数重量产地起运地点运 往 地 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DB63/T 439.320035附录B(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要求书()检字植物检疫站:兹介绍人(单位)同志去接洽调运种子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公斤,检疫对象为:签发机关检疫专用章检疫员有效期止: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共三联。第一联交调出地检疫机关,第二联寄调出省检疫机关,第三联留存签发机关。DB63/T 439.320036附录C(规范性附录)牧草种子调运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检()字第号货主代理人接受人接收日期样品名称抽样数量检验目的检验日期处理意见签发机关检疫专用章站长检疫员年月日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报检单位(人),第二联留存签发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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