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 京 御 匾 国 健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BGJ 0005S-2022 纳豆粒 2022-07-25 发布 2022-08-22 实施 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YBGJ 代替 Q/YBGJ 0005S-2020,Q/YBGJ 0005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1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0Q/YBGJ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YBGJ 0005S-2022(备案号:320918S-2022)。本标准与 Q/YBGJ 0005S-2022(备案号:320
2、918S-2022)相比,主要改动为:修改了产品辅料及工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为0.4mg/kg,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豆类制品(豆浆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本标准由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
3、要起草人:孙杰、马雯、孔维海。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2017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22年4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7月第四次修订。J S Q BQ/YBGJ 0005S-2022 1 纳豆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粒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或鹰嘴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豆粕、大豆油和-淀粉酶,经蒸煮,添加或不添加大豆油和(或)-淀粉酶、配以纳豆枯草芽孢杆菌经发酵、喷雾干燥、粉碎、过筛,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复配增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甘油),经配料、混合、造粒、烘干、
4、成型、包衣、包装制成的纳豆粒(以下简称产品)。或以纳豆粉(大豆纳豆粉或鹰嘴豆纳豆粉粒)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复配增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甘油),经配料、混合、造粒、烘干、成型、包衣、包装制成的纳豆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 GB 1886.174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
6、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382 食用大豆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第6部分:麦芽糊精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J S Q BQ/YBGJ 0005S-2022 2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
7、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528-2009 纳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原料不同分为:大豆纳豆粒和鹰嘴豆纳豆粒。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4.1.2 鹰嘴豆:应清洁、干燥、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15、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3 豆粕:应符合GB/T 13382的规定。4.1.4 大豆油:应符合GB 2716
8、的规定。4.1.5 -淀粉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4.1.6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7 纳豆枯草芽孢杆菌:应符合SB/T 10528-2009中4.1.2的规定。4.1.8 纳豆粉(大豆纳豆粉或鹰嘴豆纳豆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的规定。4.1.10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 1886.103的规定。4.1.11 复配增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甘油):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4.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9、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或黄褐色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态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酶活力/(u/g)5000 GB/T 23527 水分/(g/100g)1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
10、11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J S Q BQ/YBGJ 0005S-2022 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的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
11、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酶活力、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定型投产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当原材料来源、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规定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第 4 章中除 4.1、4.6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3 组批与抽样 5.3.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5 个最
12、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算)。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J S Q
13、 BQ/YBGJ 0005S-2022 4 5.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运输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体积、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191 规定的包装
14、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6.3 运输 6.3.1 产品可采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6.3.2 成品运输应有遮盖,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3.3 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6.4 贮存 6.4.1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卫生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离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配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
15、月。J S Q BQ/YBGJ 0005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纳豆粉的质量标准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纳豆粉的技术要求。本附录适用于以大豆(或鹰嘴豆)为原料,加或不加豆粕、大豆油和-淀粉酶中的一种或几种,经粉碎,加以蒸煮,配以纳豆枯草芽孢杆菌发酵、喷雾干燥、过筛、包装制成的纳豆粉。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淡黄色 组织状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酶活力/(u/g)10000 蛋白质/(g/100g)20 水分/(g/100g)10 铅(以 Pb 计)/(mg/kg)0.4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大肠菌群/(CFU/g)n=5,c=2,m=102,M=103 沙门氏菌/(/25g)n=5,c=0,m=0,M: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n=5,c=1,m=100,M=1000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