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XYZD厦 门元 之 道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XYZD 0100S2022药食同源系列肽2022-03-01 发布2022-04-01 实施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XYZD 0100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制定的药食同源系列肽,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药食同源系列肽是普通食品,它是由可食用植物经蛋白酶(使用种类为GB 2760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备而成。本标准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2、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2492大豆肽粉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秀娟、连莲香、沈丽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0S20221药食同源系列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药食同源系列肽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
4、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
5、标准GB/T 6543 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492 大豆肽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0S2022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
6、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3产品分类本产品根据原料不同分为4类:3.1山药肽:以山药为主要原料,原料经预处理,添加蛋白酶,经酶解、灭酶、分离、浓缩、灭菌、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山药肽。3.2木瓜肽:以木瓜为主要原料,原料经预处理,添加蛋白酶,经酶解、灭酶、分离、浓缩、灭菌、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木瓜肽。3.3枸杞肽:以枸杞子为主要原料,原料经预处理,添加蛋白酶,经酶解、灭酶、分离、浓缩、灭菌、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
7、的枸杞肽。3.4桑叶肽:以桑叶或桑叶蛋白为主要原料,原料经预处理,添加蛋白酶,经酶解、灭酶、分离、浓缩、灭菌、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桑叶肽。4要求4.1原料与辅料4.1.1山药、木瓜、枸杞子、桑叶:应符合卫法监发 200251)的规定。其质量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第一部的规定。4.1.2桑叶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淡黄色至黄色性状均匀性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现象气味和
8、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无可看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0S2022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8总汞(以 Hg 计)/(mg/kg)a0.05灰分(以干基计)/()8.0粗蛋白(以干基计,N6.25)/()15.0肽含量(以干基计)/()10.080%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500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
9、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和酵母/(CFU/g)5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
10、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3作为食品添加剂:蛋白酶作为食品用酶制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氢氧化钠作为食品加工助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0S202244.6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取适量样品,打开外包装,将内容物置于清洁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11、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粗蛋白: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肽含量:按 GB/T 22492 中附录 B 的方法测定。5.2.8肽相对分子质量分布:按 GB/T 22492 中附录 A 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第二法规定的方
12、法检验。5.3.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按3随机抽取箱数样本,再从每箱中抽取2个最小包装,样品数不可少于18包(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
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0S20225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
14、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及 GB 28050 有关规定。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内包装选用的食品包装应符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漏气,包装盒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2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