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ZCY福 州 春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CY 0013S2022饮料浓浆2022 05 28 发布2022 05 30 实施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ZCY 0013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锡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
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并根据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28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秋。本标准适用于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及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1、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3号2、福州春源食品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地址:闽侯县甘
3、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3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CY 0013S20221饮料浓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料浓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蜂蜜、食糖(冰糖、白砂糖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以柠檬、柚子皮、百香果、水果原浆、桔梗、薄荷、菊花、茉莉花、桂花、重瓣红玫瑰、金银花、丁香、代代花、白扁豆花、槐花、蒲公英、玫瑰茄(洛神花)、丹凤牡丹花、人参(人工种植)、铁皮石斛、魔芋粉、卡拉胶、海藻酸钠、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果葡糖浆、白砂糖、冰糖、食用葡萄糖、三
4、氯蔗糖、食用香精、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前处理、调合熬煮、灌装、杀菌等工艺而制成的用于饮料调制或食品加工的饮料浓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色瓷盘或透明烧杯中,在明亮
5、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透明或半透明粘稠的液体,部分产品呈固液混合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CY 0013S2022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20GB/T 12143pH 值3.06.5GB 5009.237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
6、/kg0.3GB 5009.123.5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5.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GB 29921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3.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其最大使用量为 0.0
7、5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CY 0013S202235.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4产品检验5.4.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
8、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
9、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包装6.2.1采用塑料材料包装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采用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材料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CY 0013S20224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