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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S 0016 S-2022 紫苏青果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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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s Q/JAS 广西玉林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AS 0016S-2022 代替Q/JAS 0016S-2019 紫苏青果植物饮料 沪 食品安全企业赤准备案号 450240 S-2019 有效期至口)7年月l)日 延续备案 2022-C4 -4 09:,?(1T j?、?2022-O5-1O、4一 09发布、者 广西玉林巨安下呆丁澎韶日有砰诗公司?发布 Q/JAS 001 6S-2022 前 古门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文件按GB/I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2、本文件由广西玉林巨安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维安、魏小明、陈磊。本文件第2次发布,代替Q/JAS 0016S-2019紫苏青果植物饮料。本文件与Q/JAS 0016S-2019相比,主要变化是:依据GB/T 1.1-2020对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I 0/JAS 0016S-2022 紫苏青果植物饮料 本文件规定了紫苏青果植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交祥适用于用紫苏、青果、葛根、干姜、砂仁、橘皮、甘草的水煮提取液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葡萄糖J冰糖、食用盐、

3、食用香精(紫苏香精),经调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紫 苏青果植物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齐件 仅该日期为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

5、B/I 5461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 GB/I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9618 甘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泥 1 范围 1 0/JAS 0016S-2022 GB/I 35883 冰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2OJ饭)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紫苏、青果、

6、葛根、干姜、砂仁、橘皮(陈皮)应品质良好,无虫蛀、霉变,气味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版)和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甘草 应符合GB/I 19618的规定。4.1.3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4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4.1.5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规定。4.1.6 食用香精(紫苏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7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褐色至棕褐色 滋味、气味 本品微甜

7、、微咸,具有紫苏香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 态 呈均匀透明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夕01 Q/JAS 0016S-2022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CC,折光计法)/(g/lOOg)7.0 铅(以Pb计)/(mg/L)蕊 0.24 锡“(以Sn计)/(ing/L)簇 1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4.4 微生物限量 4.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8、(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7Jc)n C m M 菌落总数(CFU加L)5 2 100 10 000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簇 20 酵母(CFU/inL)?毛 20 沙门氏菌 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

9、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O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测色泽、状态、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3 0/JAS 0016S-2022 7.2 理化指标 7.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I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限量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7.3.2

10、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7.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7.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7.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3.6 商业无菌 按照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7.4 食品添加

11、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8 检验规则 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8.2 产品检验 4 0/JAS 001 6S-2022 8.2.1 组批 以同一批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2 抽样 从每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每批随机抽取18罐(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备查。8.2.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

12、2.4 型式检验 8.2.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2.4.3.4.4和5.2条规定的项目。8.2.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3 判定规则 8.3.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3.2 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除微生物项日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若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

13、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 标签、标志 9.1.1 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其他相关的规定。9.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I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产品用易拉罐(瓶)包装,每罐(瓶)净含量为l8OmL.245mL.3lOmL,亦可根据用户需要采用其他包装、规格。外包装用纸箱或PVC收缩膜。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防高温、防重压,不应与有毒、有污染、不卫生的物品混放、混装与混运。今厂夕产 Q/JAS 0016S-2022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雨、防晒、防高温、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墙1 Ocni以上,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且堆放整齐、稳固、方便,不混物混批号堆放。9.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川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及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产品常温下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其他工艺生产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I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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