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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LZY 0004 S-2023 老中医下火®植物凉茶固体饮料.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52867 上传时间:2023-08-2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537.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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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LZY 0004S-2023 代替:Q/GDLZY 0004S-2021 老中医下火植物凉茶固体饮料 2023-01-01 发布 2023-01-01 实施 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DLZY 备案号:4405003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LZY 0004S-2023 1 前 言 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代替 Q/GDLZY 0004S-2021,与 Q/GDLZ

2、Y 0004S-2021 比较,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根据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修订了感官指标和菌落总数的指标;根据 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删除了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指标;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李政。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发布,2023 年 1 月 1 日首次修订。Q/GDLZY 0004S-2023 2 老中医下火植物凉茶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凉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

3、、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金银花、郁李仁、桑叶、桔红、桔梗、葛根、蒲公英、鲜芦根、淡竹叶、鱼腥草、鲜白茅根、栀子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后,与食用葡萄糖混合,经搅拌、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植物凉茶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

4、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

6、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Q/GDLZY 0004S-2023 3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菊花、金银花、郁李仁、桑叶、桔红、桔梗、葛根、蒲公英、鲜芦根、淡竹叶、鱼腥草、鲜白茅根、栀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规定。3.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规定。3.2

7、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 铅(以Pb计)/(mg/kg)0.8 锡(以 Sn 计)a/(mg/kg)150 注: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

8、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 4789.1 执行。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一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 4789.1 执行。Q/GDLZY 0004S-2023 4 3.5 食品

9、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 7101中3.2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10、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进行检验。5.3.4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11、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GDLZY 0004S-2023 5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3kg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6

12、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6.2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等相关规定。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3、191 的规定。7.2 包装 食品包装以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以塑料材料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以铝箔复合膜、袋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以金属材料及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以玻璃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7.3.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 贮存 7.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 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4.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5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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