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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AD 0004 S-2022 糊(粉)类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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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AD Q/GDAD 0004S-2022 糊(粉)类方便食品 2022-12-10 发布 2022-12-10 实施 广东澳顿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10013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AD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澳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晓玲。本标准于2022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Q/GDAD 0004S-2022 1 糊(粉)类方便食

2、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糊(粉)类方便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糊(粉)类方便食品。本品经开水(90以上)冲调三分钟后即可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3、剂 维生素E 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

4、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

5、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 147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核黄素)GB 147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GB 147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GB 14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烟酸 Q/GDAD 0004S-2022 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6、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706 可可粉 GB 255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葡萄糖浆(粉)GB 292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亚铁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7、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第二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原料的不同分为:3.1 豆浆粉(糊):以速溶豆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燕麦粉、白砂糖,经调配、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豆浆粉(糊)。3.2 核桃粉(糊):以速溶豆

8、粉、植脂末、核桃、可可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葡萄糖、白砂糖、花生粉、红枣粉、焦磷酸铁、食用香精,经调配、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核桃粉(糊)。3.3 豆奶粉(糊):以豆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葡萄糖浆、食用植物油、乳粉、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D、维生素E、烟酸、碳酸钙、硫酸锌、硫酸亚铁,经调配、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豆奶粉(糊)。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速溶豆粉、豆奶粉:应符合 GB/T 18738 的规定。4.1.2 燕麦粉:应符合 NY/T 892 的规定。4.1.3 白砂糖:

9、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4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4.1.5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6 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7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4.1.8 花生粉、红枣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4.1.9 焦磷酸铁:应符合 GB/T 22496 的规定。4.1.10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2、GB 15203 的规定。4.1.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Q/GDAD 0004S-2022

10、 3 4.1.12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13 维生素 A:应符合 GB 14750 的规定。4.1.14 维生素 B1: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4.1.15 维生素 B2: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4.1.16 维生素 B6: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4.1.17 维生素 B12: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 版第二部的规定。4.1.18 维生素 D:应符合 GB 14755 的规定。4.1.19 维生素 E:应符合 GB 1886.233 的规定。4.1.20 烟酸:应符合 GB 14757 的规定。4.1.21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

11、.214 的规定。4.1.22 硫酸锌:应符合 GB 25579 的规定。4.1.23 硫酸亚铁:应符合 GB 29211 的规定。4.1.24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12、无异臭 状态 无结块,无霉变,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1.0 铅(以Pb计),mg/kg 0.4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维生素 A,g/kg 3000 7000*铁(以 Fe 计),mg/kg 4680 注:*仅限加入维生素 A、铁的豆奶粉(糊)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

13、g 5 2 50 10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沙门氏菌 5 0 0 注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Q/GDAD 0004S-2022 4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

14、合 GB 1488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表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执行。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执行。6.2.3 维生素 A 按GB 5009.82规定执行。6.2.4 铁 按GB 5009.90规定执行。6.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执行。6.

1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执行。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执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 原、辅料入库检验 Q/GDAD 0004S-

16、2022 5 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或送上级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能验收入库使用。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净含量。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4.2 条4.6 条及标签。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和标志 8.1.1 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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