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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F 0009 S-2022 陈皮豆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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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YF 陈皮豆豉 2022-08-15 发布 2022-08-30 实施 广东阳帆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阳帆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GDYF 0009S-2022 备案号:4417003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YF 0009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阳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GDYF 0009S2022 1 陈皮豆豉 1 范围 本标准规

2、定了陈皮豆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豆或黄豆、食盐、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陈皮,经浸泡、蒸煮、制曲、洗曲、加盐发酵、干燥、包装等主要工序制成的陈皮豆豉。本产品为非即食,可用于烹饪调味菜肴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4、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009.5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5、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GDYF 0009S2022 2 QB/T 1704 铝箔衬纸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黑豆或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

6、.4 陈皮:应干净、无异味、无霉变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乌黑或黄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豆豉特有香气,添加姜的则略有姜味,无异味 性状 颗粒状,允许有少量豆豉碎粒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 2。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5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8 总酸(以乳酸计)/%4.0 蛋白质/(%)20 食盐(以氯化钠计,按分子量折算)/%14.5

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0.4 Q/GDYF 0009S2022 3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指标见表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 致病菌指标见表 4 表 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 为同一

8、批次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T 5009.52 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9、按GB 5009.3的方法测定。5.2.2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的方法测定。5.2.3 总酸 Q/GDYF 0009S2022 4 按GB/T 12456的方法测定。5.2.4 蛋白质 按GB 5009.5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GB 5009.11的方法测定。5.2.6 铅 按GB 5009.12的方法测定。5.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方法测定。5.2.8 食盐 按 GB 5009.44 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的方法测定。5.3.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方法测定。5.3.

10、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以同一生产线、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取样方法 6.3.1 检样的抽取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250 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查样。净含量的取样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6.3.2 检样的处理 检样应贴上标有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

11、名的封签。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均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许可出厂销售。6.4.2 感官、水分、总酸、氨基酸态氮、食盐、大肠菌群指标和净含量指标为每批产品的必检项 目,其他项目应作不定期检验。Q/GDYF 0009S2022 5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

12、.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6.3 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产品配方中使用转基因原料的,应在标签上标明。7.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13、的规定;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出厂日期、产品标准号等。7.2 包装 7.2.1 包装分袋装、盒装、听装及箱装等不同小包装形式,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塑料桶应符合 GB/T 5737 的要求,铝箔袋应符合 QB/T 1704 的要求,外贴彩印标签,用符合 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装载。包装规格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确定。7.2.2 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异味较大的物品混合运输。7.3.2 运输及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严禁重压、碰撞、挤压、倒置、和雨淋。7.4 贮存 Q/GDYF 0009S2022 6 7.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有防潮、防蝇、防尘、防鼠等卫生安全设 施。产品堆码整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堆混放。产品应离墙 20cm、离地 20cm。7.4.2 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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