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661-201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Coding rules for monitoring poi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09-18 发布 2013-12-01 实施环护境保部发布 HJ 6612013 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编码原则.15 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26 编码撤销和变更
2、.37 标准实施.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范例.5 HJ 6612013 III 前前 言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保障环境噪声监测工作有序开展,统一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编码,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6612013 1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
3、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噪声信息的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根据
4、HJ 640,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3.2 功能区 根据 GB 3096 与 GB/T 15190 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3.3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 为开展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根据 HJ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所设置的各类噪声监测点位。4 编码原则 4.1 唯一性 HJ 6612013 2 每个环境噪声监测点位仅使用一个编码,一个编码只表示一个环境噪声监测点位。4.2 合理性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的结构要以其最稳定的属
5、性或特征作为基础和依据,保证编码的科学性和系统性。4.3 可扩充性 考虑到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对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要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满足不断扩充的需要。4.4 适用性 随着环境噪声监测的发展,环境噪声监测点位会不断地变化和更新,因此,在编码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重点突出、使用方便。4.5 规范性 在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体系中,编码的类型、结构以及编写格式统一。5 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 5.1 基本方法 本标准的基本编码方法遵循 GB/T 7027 的规定和要求。5.2 编码组成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如图 1,分别为行政区划代码、监测点位类别代码和监测点位顺序
6、代码。第一部分编码表示监测点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详细至区县一级,用 6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根据 GB/T 2260 确定;第二部分编码表示监测点位类别代码,用 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 01-99,由本标准规定(见表 1);第三部分编码表示监测点位顺序代码,用 4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 0001-9999,且监测点位顺序代码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编码相同时不重复使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HJ 6612013 3 监测点位顺序代码 监测点位类别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图 1 编码结构图 5.3 监测点位类别代码的分类和组成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第二部分按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
7、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等类别进行分类。表 1 列出了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第二部分的编码和类目名称。表 1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第二部分类目表 编码 类目名称 10 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 20 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 30 0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31 1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32 2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33 3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34 4a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35 4b 类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6 编码撤销和变更 当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或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撤销或变更时,原有监测点位编码保留,不能被重新使用。HJ 6612013 4 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HJ 6612013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范例 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编码,根据编码规则确定其编码为:500105200001。该编码的具体含义如下:500105 20 0001 4 位数字顺序码:重庆市江北区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顺序号 2 位点位类别码: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6 位行政区域码:重庆市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