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CSC Q/HCSC 0001S-2022 水产糜制品 2022-11-20 发布 2022-12-25 实施 茂名市汇诚水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90003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CSC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市汇诚水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市汇诚水产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子明。本标准于2022年11月20日发布,于2022年12月25日
2、实施。Q/HCSC 0001S-2022 1 水产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糜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虾、鲜(冻)墨鱼、鲜(冻)鱿鱼、鲜(冻)章鱼、鲜(冻)贝肉、鲜(冻)鱼的其中一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淀粉、鱼肉(或猪肉)、蛋清、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用植物油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搅拌、称量、(速冻后包装或包装后速冻)、冷藏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水产靡制品(包括虾糜制品、墨鱼糜制品、鱼糜制品、冻鱼丸、鱼糕、虾丸、虾饼、墨鱼丸、墨鱼饼、贝肉丸、章鱼丸、三鲜丸、模拟扇贝柱、模拟蟹肉、鱼肉香肠等),本品属非即食
3、产品,需熟制后才可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
5、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HCSC 0001S-2022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6、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701 冻鱼糜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虾、鲜(冻
7、)墨鱼、鲜(冻)鱿鱼、鲜(冻)章鱼、鲜(冻)贝肉、鲜(冻)鱼、鱼肉应符合 GB 2733、GB 31650 的要求。3.1.2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 猪肉应符合 GB 31650、GB 2707 的要求。3.1.4 蛋清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8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
8、.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5 失水率,%6 淀粉,%1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鱼糜制品 0.1 Q/HCSC 0001S-2022 3 其他水产糜制品 0.5 铅(以 Pb 计),mg/kg
9、 鱼糜制品 其他水产糜制品 0.4 0.9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糜制品 其他水产糜制品 1.0 0.5 镉(以 Cd 计),mg/kg 鱼糜制品 0.1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g/kg 20 a 以 PCB 28、PCB 52、PCB 101、PCB 118、PCB 138、PCB 153 和 PCB 180 总和计。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
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 20941、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10136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失水率 按SC/T 3701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淀粉 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11、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5.2.8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进行。5.2.9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进行。5.2.10 多氯联苯 Q/HCSC 0001S-2022 4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进行。5.2.11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成品库内从每批
12、产品随机抽取 6 袋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
13、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果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新的包材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表3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复合袋 应符合 GB
14、 9683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泡沫箱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Q/HCSC 0001S-2022 5 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运输产品的箱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必须保持-5以下。产品从冷库运上后,运输途中允许升到 0,但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5。7.3.5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的冷库内,除霜时间 15 分钟,温度 0以下,除完霜 10 分钟内冷库温度降至-18。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