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ZH Q/GDZH 0002 S2023 速冻果蔬制品 2023-01-05 发布 2023-01-31 实施 广东中汇广东中汇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9005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GDZH 0002 S202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东中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智、杨宇朋。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3 年 01 月 05 日。Q/GDZH 000
2、2 S2023 1 速冻果蔬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制品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分切或不分切、蒸煮或不蒸煮、冷却或不冷却、搅拌成泥或不搅拌成泥、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速冻果蔬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
3、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4、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新鲜蔬菜应选用成熟,无污垢、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的蔬菜。3.1.2 新鲜水果应选用成熟,无污垢、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的水果。3.1.3 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GDZH 0002 S2023 2 表 1 感
5、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性 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洁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产品(薯类)0.15 经蒸煮搅拌成泥的蔬菜制品0.2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水果产品0.09 经蒸煮搅拌成泥的水果制品0.3 镉(以 Cd 计),mg/kg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蔬菜产品0.1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水果产品0.05 铬(以 Cr 计),mg/kg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蔬菜产品0.5 总汞(以 Hg 计),
6、mg/kg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蔬菜产品0.01 总砷(以 As 计),mg/kg 未经蒸煮搅拌成泥的蔬菜产品0.5 农药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 3.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搪瓷盘或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观其色泽、性状,嗅 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2 总汞 按 GB 5009
7、.17 进行测定。5.2.3 铬 按 GB 5009.123 进行测定。5.2.4 镉 按 GB 5009.15 进行测定 Q/GDZH 0002 S2023 3 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进行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
8、求、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及数量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六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2k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及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6 判定
9、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7.3 运输 应采用冷链车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Q/GDZH 0002 S2023 4 7.4 贮存 产品应-18以下贮存,离墙离地 10cm 以上码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要防霉变,防虫害,防污染。7.5 保质期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