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LH Q/JLH 0001S-2023 袋泡代用茶 2023-01-11 发布 2023-01-12 实施 深圳市嘉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071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LH 0001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嘉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嘉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翠华、黄斯妙、向玲芳、刘围围、张溪。本标准于 2023 年 1
2、 月 11 日首次发布。Q/JLH 0001S-2023 1 袋泡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泡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代用茶(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袋泡代用茶、紧压代用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拼配或不拼配、烘烤或不烘烤,并且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的袋泡代用茶;也适用于直接以大包装的袋泡代用茶(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袋泡代用茶、紧压代用茶)为原料,经分装、包装制成小规格的袋泡代用茶。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
3、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5、)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袋泡代用茶、紧压代用茶应无毒无害,无虫蛀,且符合GH/T 1091、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 汤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Q/JLH 0001S-2023 2 香气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6、水分,g/100g 12 铅(以Pb计),mg/kg 4.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H/T 109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二氧化
7、硫残留量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成品仓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 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6.4 出厂检验 6.4.1 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
8、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5 型式检验 Q/JLH 0001S-2023 3 6.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要求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
9、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过滤材料应无毒无害且符合GH/T 1070的要求,塑料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允许发展新的包装形式,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者使用其他外包装材料(泡沫箱等)。7.3 运输
10、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3.5 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中,并具有防虫、防鼠设施。7.4.2 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