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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OLI 0005 S-2022 海苔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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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波 力 食 品 工 业(昆 山)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POLI 0005S-2022 海苔酱 2022-07-29 发布 2022-08-30 实施 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发 布 Q/POLI 代替 Q/POLI 0005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2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2 3Q/POLI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POLI 0005S-2020,与 Q/POLI 0005S-2020 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致病菌指标。本标准按照GB/T 1.1-2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将“铅”指标定为“铅(以 Pb 计)/(mg/kg)0.5”,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中:铅(以 Pb 计)/(mg/kg)1.0”。本标准由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夏雯。本标准于2014年6月首次

3、发布,于2017年6月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3月进行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7月进行第三次修订。J S Q BQ/POLI 0005S-2022 1 海苔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苔酱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酱油、白砂糖、麦芽糖、海苔、香菇柄、海带、食用盐、生姜、赤砂糖、味精、甘草/甘草粉、山梨酸钾,经预处理、调配、熬煮、罐装、杀菌制成的海苔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4、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618 甘草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3596 海苔 J S Q BQ/POLI 0005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4 赤砂糖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C/T 3202 干海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

7、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3.1.4 麦芽糖应符合GB 15203和GB/T 20883的规定。3.1.5 海苔应符合GB 19643和GB/T 23596的规定。3.1.6 香菇柄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7 海带应符合GB 19643和SC/T 3202的规定。3.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9 生姜应成熟适度、新鲜清洁

8、、无霉烂、无虫害、无挤压伤,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0 赤砂糖应符合GB 13104和GB/T 35884的规定。3.1.11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12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3.1.13 甘草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黑褐色,有光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尝其滋味。组

9、织形态 粘稠适度,均匀一致的酱状。气味与滋味 甜咸适中,具有海苔酱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65.0 GB 5009.3 谷氨酸钠/(g/100g)0.1 SB/T 10371 氯化物(以Cl-计)/(%)15.0 GB 5009.44 J S Q BQ/POLI 0005S-2022 3 表2(续)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无机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

10、g)0.5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副

11、溶血性弧菌/(MPN/g)5 1 100 1000 GB 4789.7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2 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谷氨酸钠、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

12、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J S Q BQ/POLI 0005S-2022 4 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

13、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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