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SHP陕西盛世惠普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SHP 0006S-2022复合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2022-05-20 发布2022-06-22 实施陕西盛世惠普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2 3 8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8 3 1Q/SSHP 0006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盛世惠普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盛世惠普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修主要起草人:高兢、赵敏。本标准批准人:章启荣。Q/SSHP 0006S-20221复合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胶原蛋白肽
2、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以胶原蛋白肽、海参肽、大豆肽、枸杞子、百合、茯苓、桑椹、酸枣仁、大枣、黑芝麻、阿胶、麦芽糊精为原料,经过配料、制粒、干燥、粉碎、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
3、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224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肽含量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10440圆柱形复合罐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
4、通则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4771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要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31645规定。海参肽粉应符合相关生产企业规定。大豆肽粉应符合GB/T22492规定。Q/SSHP 0006S-20222枸杞子、百合、茯苓、桑椹、酸枣仁、大枣、黑芝麻、阿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5、2020版一部规定。麦芽糊精质量标准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本品为浅黄色或棕色粉末状,色泽均匀。滋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冲调后,适口,无异味。外观均匀颗粒或粉末状。杂质内容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允许有少量沉淀,无剌激,焦糊及其他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1.2肽含量 g/100g1.2水分,%7.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
6、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Q/SSHP 0006S-20223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
7、1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检验取样品25g,将内容物倒在透明玻璃皿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闻香气、品尝滋味。外观及色、香、味均应符合相应要求。4.2理化指标检验4.2.1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肽含量:按GB/T 2249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3微生物限量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
8、检验。4.3.4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致病菌:分别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5.2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从每批产品中产品包装件数n5件时,逐件取样;5n100件时,多出部分按10%比例取样;100n1000件时,多出部分按5%比例取样,抽样量不少于全检检验量的3倍。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出厂检验5.4.1 本产品由公司的质量监督
9、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生产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5.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5 型式检验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5.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包括 6 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Q/SSHP 0006S-20224d)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判定规则6.
10、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3 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签标识7.1.1 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7.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28118 的规定,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9683 或 GB/T21302 的规定。圆柱形复合罐应符合 GB/T10440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 8 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