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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SW 0001 S-2022 牛大力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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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LSW Q/MLSW 0001S-2022 牛大力制品 2022-11-01 发布 2022-11-30 实施 肇庆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2019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LS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肇庆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肇庆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委托广州金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狮子岭三横路 7

2、号整栋)。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庆。本标准于2022年11月01日首次发布。Q/MLSW 0001S-2022 1 牛大力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大力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牛大力为原料,经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牛大力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

3、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44/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牛大力干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

4、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牛大力应符合 DBS44/016 中 2.1 的要求,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产品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形状 无霉变 性状 片状或其他形状 色泽 表皮呈淡黄色或淡褐色,切面呈白色或淡黄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

5、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Q/MLSW 0001S-2022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40 铅(以Pb计)/(mg/kg)0.9 3.4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滋味和气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检查有无异味。5.1.2 色泽、性状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洁净的白色搪瓷盘内,置于

6、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等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

7、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Q/MLSW 0001S-2022 3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6.6.2 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判定。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8、,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还应符合DBS44/016规定的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7.1.2 标志 包装箱应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表 3 的要求。封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3 包装材料要求 项 目 要 求 食品包装塑料袋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或以实际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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