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HYY福 建 中 合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HYY 0012S2022蛹虫宝酒(露酒)2022-03-23 发布2022-04-23 实施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ZHYY 0012S2022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GB 2757、GB 2762制定,其中氰化物指标严于GB 2757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委托加工企业及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庆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
2、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2S20222蛹虫宝酒(露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宝酒(露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蚕蛹、水为原料,辅以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添加量0.5g/100ml)、玉竹、百合、茯苓、桂圆、葛根、覆盆子、枸杞子、白芷,添加或不添加黄冰糖,经提取、过滤、调配、贮存、澄清、灌装、包装而成的蛹虫宝酒(露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3、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3食用酒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
4、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6760酱香型白酒GB/T 27588露酒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35883冰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2004年 第17号)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2S20223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技术要求3.1
5、原辅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GB/T 26760的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和GB 10343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黄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5 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应无虫、无蛀、无霉变、无异味并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3.1.6 蚕蛹、玉竹、百合、茯苓、桂圆、葛根、覆盆子、枸杞子、白芷应无虫、无蛀、无霉变、无异味并符合其它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清亮透明,无悬浮物色泽棕色至棕褐色香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
6、气,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备注:对贮存 6 个月以上的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3.3理化指标及污染物限量理化指标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及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30.060.0总酸(以乙酸计)/(g/L)6.00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干浸出物/(g/L)0.50甲醇/(g/L)2.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2S20224氰化物(以 HCN 计)/(mg/L)6.0铅(以 Pb 计)/(mg/kg)0.2备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际
7、值不得超过10%。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理化指标4.2.1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酸、总糖、干浸出物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3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4.2.4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
8、方法测定。4.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2S20225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规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一次入库量为一检验批次。5.2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产品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测部门,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5.3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5.3.1.1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观要求、净含量、酒精度。5.3.2型式检验
9、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测型式检测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2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5.4判定规则5.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b)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
10、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2S202266.1.1 产品标签除标示酒精度及警示语外,应符合GB 7718、GB 2757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上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及标示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标示食用限量100ml/天。6.1.2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