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备案号:QB64/0277S-2022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BSSQ/YBSS 0056S-2022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2022-06-07 发布2022-06-07 实施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 布Q/YBSS 0056S-2022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亚楠、贾丽茹、吴宁。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BSS 0056
2、S-20222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粉、胶原蛋白肽、牛骨肽、大豆肽、鱼骨肽等为主要原料,经调配、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制成的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特膳冲调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砷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汞的测定
4、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5、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蜂蜜粉、胶原蛋白肽、牛骨肽、大豆肽等主要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YBSS 0056S-20223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方便冲调食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取样品 5g 于洁净的样品杯中,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香气;样品加入 100mL37左右的温水,轻轻搅拌 1 分钟后,静止10分钟,观察其冲调性,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十全小分子复合多肽方便冲调食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的混浊液,有少许
6、沉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水分,%10.0GB 5009.3蛋白质,%75GB 5009.5灰分,%8.0GB 5009.4铅(以Pb计),mg/kg0.4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3.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a 及限量检测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
7、FU/g)5010100GB 4789.3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CFU/g100CFU/gGB 4789.10沙门氏菌500-GB 4789.4霉菌及酵母(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同一批次产品应釆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YBSS 0056S-202243.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8、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6.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6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8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9 霉菌及酵母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10 灰分按照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11 致病菌按 GB 4789.10、GB 4789.4
9、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入库检查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质检部门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组批与抽样同一次配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 10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7.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及酵母。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随时进行:新产品投产时;a)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c)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10、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YBSS 0056S-20225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13432、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容器具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封装严密。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9683、GB 9687、GB/T 28118、YBB 00132002 的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运。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阴凉、通风、干燥库房内。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并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 10cm,距墙面 20cm。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