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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HS 0001 S-2021 苹果白兰地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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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宜川县鸿盛果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YCHS Q/YCHS0001S2021 苹果白兰地酒 2021-06-05 发布 1.1.1.1 2021-07-12 实施 宜川县鸿盛果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6 1 0 0 0 0-1 2 7 41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7 1 3Q/YCHS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宜川县鸿盛果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宋涛 本标准起草人:宋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YCHS0001S2021 1 苹果白兰地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白

2、兰地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以苹果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切片、干酵母发酵、蒸馏、陈酿贮存、灌装工序加工而成的的苹果白兰地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3、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651 鲜苹果 GB/T 11856 白兰地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23778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J

4、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干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黄色至金黄色 Q/YCHS0001S2021 2 外观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 具有和谐的苹果果香和醇和的酒香,优雅浓郁。滋味 醇和、甘冽、完整、无异味。典型性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风格。

5、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31.062.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100%vol乙醇),g/L 1.25 甲醇b,g/L 2.0 氰化物b(以HCN计),mg/L 8.0 铅(以Pb计),mg/L 0.49 展青霉素,ug/kg 50 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vol (200C)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

6、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5.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6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按 GB/T11856 中 6.1 规定的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中 6.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的测定:按 GB/T11856 中 6.36.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铅:按 GB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甲醇:按 GB5009.266 中规定的方法

7、检验。4.2.5 氰化物:按 GB5009.36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展青霉素:按 GB5009.185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每班灌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按照随机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且净含量不小于 3000ml 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 2 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 出厂检验 Q/YCHS0001S2021 3 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

8、醇。5.4 型式检验 项目为本标准 3.23.4 条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 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 标志 运输与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2757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质量应符合GB/T 23778的规定,软木塞应符合BB/T 0018 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 贮存 产品应在 5250C 温度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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