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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GQ 0003 S-2019 枸杞浓缩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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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109S-2019 中 宁 枸 杞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Q/ZNGQ Q/ZNGQ 0003S-2019 枸杞浓缩汁 2019-04-11 发布 2019-04-11 实施 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 Q/ZNGQ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 173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确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贵武、聂正

2、宝、张旭、苏存元、陈建涛、蒋丽媛、安辉、吴超、朱习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NGQ 0003S-2019 I 枸杞浓缩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浓缩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原浆(汁)为原料,经研磨、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浊汁型枸杞浓缩汁和以枸杞清汁为原料,经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清汁型枸杞浓缩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051 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 国家质

4、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浊汁型:以枸杞原汁为原料,经研磨、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产品。b)清汁型:以枸杞清汁为原料,经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应为符合 Q/ZNGQ 0001S 标准的枸杞原浆(汁)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应净化处理。4.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Q/ZNGQ 0003S-2019 I 表 1 感官指标 项

5、 目 指 标 浊汁型 清汁型 色 泽 棕红色或深红色 棕红色或深棕红色 气味、滋味 具有鲜枸杞浓缩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和形态 含果肉浊状液体,完全静止后允许有果肉沉淀现象。澄清半透明液体,静止后允许有少量细腻的烟状沉淀。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浊汁型 清汁型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24.0 45.0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mL)0.8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

6、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用感官方法检验。7.2 理化检验 7.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验。7.2.2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Q/ZNGQ 0003S-2019 I 7.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GB 17328 的规定。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ml,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

7、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微生物。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无菌复合袋,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用铁桶装,每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3.3 运输过程中须防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贮藏温度 0-25为宜。(建议 58)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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