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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 0003 S-2019 炸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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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JICS备案号:QB/440000 67-2004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F炸粉2018-12-10 发布2019-01-01 实施东东莞莞永永富富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YF 0003 S-2019备案号:4419004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8日Q/YF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永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本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首次发布。Q/YF 0003 S-20191

2、炸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炸粉的技术要求、产品分类、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第 3 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T 1355小麦粉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SB/T 10371鸡精调味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4、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 产品分类3.1 脆炸粉以小麦粉、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玉米淀粉、味精、食用盐为原料,经调配、搅拌、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炸粉。3.2 炸蚝饼专用粉Q/YF 0003 S-20192以小麦粉、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玉米淀粉、味精、食用盐、木薯淀粉为原料,经调配、搅拌、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

5、炸粉。3.3炸鸡专用粉以食用玉米淀粉、小麦粉、番薯粉、食用盐、鸡粉调味料、白砂糖为原料,经调配、搅拌、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炸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1.1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2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3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5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4.1.6复配膨松剂应符合GB 26687 的规定。4.1.7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8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木薯淀粉4.1.9木薯淀粉应符合GB/T

6、29343的规定。4.1.10 番薯粉应具有番薯粉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霉变,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11 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不良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性状碎屑状或粉末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铅(以Pb计),mg/kg0.154.4 食品添加剂要求Q/YF 0003 S-20193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7、的要求。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监督管理办法。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性状和杂质将样品倒入无色透明杯中,在亮处用肉眼观察。6.1.2 滋味及气味将样品倒入无色透明杯中,嗅其香味,然后品尝。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测定。6.2.5 铅按GB 5009.12进行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测定。7检验规则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

8、本公司品管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的Q/YF 0003 S

9、-20194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允许

10、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应按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内容有:产品名称、配料表、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地等。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

11、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不易散包。8.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晕。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汽车运输时应加盖遮蓬,防止阳光直照、雨林及灰尘。8.4 贮存8.4.1 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蓬的仓库中。8.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3 产品存放应做到离墙不得少于15cm,离地不得少于10cm,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8.5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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