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670S-2018 Q/NJMY 宁 夏 金 夏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MY 0005S2018 可口香米 2018-12-27 发布 2018-12-27 实施 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NJMY 0005S2018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
2、/NJMY 0005S-2015可口香米。本标准与Q/NJMY 0005S-2015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卫生指标。本标准由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JMY 0005S2018 1 可口香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夏贡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金清理、砻谷、碾米、精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可口香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4、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S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项目是指其自身含有香味物质,其香味强度超过人对香味的识别,在蒸煮或生熟品品尝过程中能够逸出或散发出令人敏
5、感香味的大米。3.2 GB 135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技术要求 2 4.1 原料要求 香稻谷应符合GB 1350的规定。4.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15.5 不完善粒,%1.5 黄粒米,%1.0 碎米 含量 总量,%7.5 其中,小碎米,%0.5 杂质最大限度 总量,%0.10 其中:糠粉,%0.08 矿物质,%0.02 带壳裨粒,粒/kg 0 稻谷粒,粒/kg 0 互混,%5.0 加工精度 对照大米粳米一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色泽、气味、口味 色泽正常,具有香米特有的气味和口味,在蒸煮或生熟品品尝过程中,能够逸出或散发出
6、令人敏感的香味。4.3 卫生指标 4.3.1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 规定执行。4.3.2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执行。4.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水分按 GB/T 5497 的规定方法检验。Q/NJMY 0005S2018 3 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7.3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
7、验。7.4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验。7.5 互混检验按 GB/T 5493 规定方法检验。7.6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方法检验。7.7 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7.8 卫生指标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产品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加工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 GB 5491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2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负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裨
8、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口味。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包装用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