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Q/LHZ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HZ 0001S2021 亮欢寨红酸汤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6-28 发布 2021-06-28 实施贵州亮欢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LHZ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亮欢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亮欢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大维、吴笃琴、杨 莉。Q/LHZ 0001S2021 1 亮欢寨红酸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亮欢寨红酸汤的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
2、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亮欢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亮欢寨红酸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
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4、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亮欢寨红酸汤 以新鲜红辣椒、新鲜西红柿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比例的食盐、白酒等辅料,经前处理、加工、发酵、调配、包装、灭菌而成的制品。属调味料类,分半固态和液态两大类。又分香辣型、微辣型、无辣Q/LHZ 0001S2021 2 型叁个品种。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辣椒、西红柿:应新鲜、干净、无虫害、无霉变、无杂质。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1.2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3 食盐:应符合 GB/T 546
5、1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 泽 产品呈红色或红褐色 组织形态 产品酱体均匀、细腻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酸、辣(或不辣)和鲜醇香味、无其它异味及臭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采用感官品评法进行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指 标 项 目 检测方法 总酸(以乳酸计)(g/kg)20.0 GB 12456 水分a(%)90.0 GB 5009.3 氯化物b(以 NaCl 计)(%)10.0 GB 5009.44 氨基
6、酸态氮(以氮计)(%)0.10 GB 5009.235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注:a 液态产品不检测水分。b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g)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测。4.5 食品添加剂 Q/LHZ 0001S2021 3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
7、批 同批原料,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2 瓶(袋),其中 2/3 作检验样品,1/3 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氨基酸态氮、水分、食盐、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 4.24.5 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项目全
8、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5.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6.3 运输 Q/LHZ 0001S2021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