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景 山 生 态 有 机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ST 0004S-2020 配比米 2020-11-27 发布 2020-12-22 实施 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发 布 Q/JSST 代替 Q/JSST 0004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5 6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1 Q/JSST 0004S-2020 前 言 为了规范配比米生产,指导企业生产、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结构和格式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
2、标准贯彻执行了 食品安全法 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中黄曲霉毒素 B1指标9g/kg,严于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 B110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代替 Q/JSST 0004S2020配比米(备案号:323165S-2020)。本标准与 Q/JSST 0004S2020 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订正了标准序号;本标准由江苏景山生态
3、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宗耀、王涛、张义、杜学军、李生勤。本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于 2020年 11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 Q/JSST 0004S-2020 1 配比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比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粳米、籼米、糯米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经筛选、清理、配比、包装工艺制成的配比米系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
4、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2008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
5、2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822008 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
6、5683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J S Q B Q/JSST 0004S-2020 2 加工精度 milling degree 加工后米胚残留以及粒表面和背沟残留皮层的程度,包括精碾(3.1.1)和适碾(3.1.2)。3.1.1 精碾 well milled 背沟基本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0%-90%;或留皮度(3.1.3)在2.0%以下。3.1.2 适碾 reasonably well milled 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1/5的占75%-85
7、%,其中醇香配比米、优质醇香配比米中有胚的米粒在20%以下;或留皮度(3.1.3)为20%-7.0%。3.1.3 留皮度 bran degree 试样平放,残留皮层、米胚投影面积之和占试样投影面积的百分率。3.2 不完善粒 unsound kernel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未成熟粒:米粒不饱满,外观全部呈粉质的米粒。虫蚀粒:被虫蛀蚀的米粒。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米粒。生霉粒:粒面有霉斑的米粒。糙米粒: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3.3 杂质 foreign matter 除米粒之外的其他物质,包括有机杂质(3.3.1)和无机杂质(3.3.2)等。3.3.1 有机杂质 organic extran
8、eous matter 糠粉(3.3.3)、带壳稗粒、稻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动、植物源有机物质。3.3.2 无机杂质 inorganic extraneous matter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3.3.3 糠粉 rice bran powder 通过直径1.0mm圆孔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上的粉状物质。3.4 J S Q B Q/JSST 0004S-2020 3 碎米 broken kernel 长度小于同批试样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留存1.0mm圆孔筛上的不完整米粒。3.5 小碎米small broken kernel 通过直径2.0 mm圆孔筛留存在直径1.0圆孔筛上的不
9、完整米粒。3.6 垩白度 chalkiness degree 胚乳中有白色不透明部分(包括腹白、心白和背白)的米粒为垩白粒;垩白粒试样平放时垩白投影面积总和占试样投影面积的百分率。3.7 黄粒米 yellow-colored kernel 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颜色明显不同的米粒。3.8 垩白粒率 chalky kernel percentage 胚乳中有白色(包括腹白、心白和背白)不透明部分的米粒为垩白粒;垩白粒占试样米粒数的百分率为垩白粒率。3.9 品尝评分值 taste evaluated value 大米制成米饭的气味、色泽、外观结构、滋味等各项因素评分值的总和。3.10 直链淀粉含量
10、amylose content 试样所含直链淀粉的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率。3.11 色泽、气味color、odour 整批大米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4 分类 按食用品质分为普通醇香配比米、醇香配比米和优质醇香配比米。5 要求 5.1 原料 配比米以丰良优、南粳5055等江苏地区普通稻米以及香一号、南粳9108等江苏地区优质香米为原料,配比米原料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J S Q B Q/JSST 0004S-2020 4 5.2 加工工艺 优质醇香配比米加工应有抛光、白米分级等工序。5.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米质半透明
11、气味 具有本区域大米固有的自然清香味 品尝评分值/分 70 垩白粒率/%30 垩白度/%2.0 5.4 加工质量 加工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2 2 加工质量加工质量 等级 加工精度 黄粒米/(%)不完善粒/(%)杂质/(%)碎米/(%)总量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矿物质 总量 其中:小碎米含量 优质醇香配比米 精碾 0.3 2.0 0.20 0.02 0.01 10.0 1.0 醇香配比米 精碾 0.4 3.0 0.25 0.02 0.01 15.0 1.5 普通醇香配比米 适碾 0.5 4.0 0.25 0.02 0.01 20.0 1.5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表
12、3 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优质醇香配比米 醇香配比米 普通醇香配比米 水分/(%)14.5 14.5 14.5 直链淀粉(干基)/(%)15-20 15-20 15-20 香米比例/(%)15.5-25 10-25 5-25 黄曲霉毒素B1/(g/kg)9 5.6 真菌毒素限量 配比米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2017规定。5.7 污染物限量 配比米中食品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2017规定。J S Q B Q/JSST 0004S-2020 5 5.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配比米农药残留标准应符合GB 2763-2016规定。5.9 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
13、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色泽、气味按GB/T 5492规定执行。6.1.2 品尝评分值按GB/T 15682规定执行。6.1.3 垩白粒率按GB/T 17891规定执行。6.1.4 垩白度按GB/T 17891规定执行。6.2 加工质量指标 6.2.1 加工精度指标按GB/T 5502规定执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LS/T15121、LS/T15122或LS/T15123。6.2.2 黄粒米按GB/T 5496或GB/T35881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检验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碎
14、米含量检验按GB/T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在称量碎米、大碎米前将混入其中的长度不小于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的米粒拣出。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含量检验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GB/T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6.3.3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7.2 配比米加工精度以实物标准样或合同成交样为依据。7.3 产品以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相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GB 5491进行抽样。7.4 检验分类 7.4.1
15、常规检验 常规检验项目包括:色泽、气味、垩白粒率、垩白度、加工质量指标和水分。7.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J S Q B Q/JSST 0004S-2020 6 7.5 判定规则 7.5.1 凡不符合GB 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标准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7.5.2 产品的加工质量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表2、表3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初次检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8.2.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3 运输 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4 贮存 贮存仓库应满足干燥、清洁、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气)、潮湿、易生虫、易污染的物品混放。8.5 保质期 配比米常温下保质期为6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