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018S-2021Q/HSCS 宁 夏 好 水 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CS 0008S2021 复合调味酱 2021-01-19 发布 2021-01-19 实施 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SCS 0008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玉保。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S
2、CS 0008S2021 1 复合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鸡肉、牛肉、羊肉、各种调味酱、豆瓣酱、芝麻酱、辣椒、香菇、香辛料、食用植物油、鸡油、牛油、羊油、鸡肉粉、牛肉粉、酱油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花生、芝麻、鸡精、味精、盐、白糖、葱、姜、蒜等其它辅料,经前处理加工、配料、炒制、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复合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3、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
4、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HSCS 0008S2021 2 3.1.
5、1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2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3.1.4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5 鸡肉、牛肉、羊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7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8 香菇、辣椒、花生、芝麻、各种调味酱、芝麻酱、酱油、鸡油、牛油、羊油、鸡肉粉、牛肉粉、葱、姜、蒜及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产品油润光泽,无焦糊,无肉眼可
6、见外来杂质,无霉变 体 态 酱状,粘稠适度,主辅料分明、清晰可见 滋味气味 酱香,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Pb),mg/kg 0.9 黄曲霉毒素 B1,ug/k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3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Q/HSCS 0008S2021 3
7、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检验 用感官检验。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6.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2.6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3 微
8、生物指标检验 6.3.1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3.2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或1000g样品为检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
9、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HSCS 0008S2021 4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具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9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