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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JK 0004 S-2021 满春露®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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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TJKQ/HTJK 0004S-2021满春露配制酒2021-06-10 发布2021-07-10 实施汉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9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JK 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汉通健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汉通健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豪。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Q/HTJK

2、0004S-20211满春露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满春露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添加:覆盆子、莱菔子、栀子、枸杞子、牡蛎,经浸泡、过滤、灌装、贴标、外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

4、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3.1.2覆盆子、莱菔子、栀子、枸杞子、牡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要求。3.1.3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5、1的要求。Q/HTJK 0004S-2021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棕黄色或浅黄色至米黄色性状清液比较透明滋味和香气应具有该品种白酒和辅料应有的芳香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vol)20.045.0总酸(以乙酸计)/g/L(100%vol 乙醇)6.0甲醇/g/L(100%vol 乙醇)0.6氰化物(以 HCN 计)/mg/L(100%vol 乙醇)8.0铅(以 Pb 计)/mg/L0.15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3.4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

6、0 的要求。3.5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酸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HTJK 0004S-202136.2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案抽样按表3进行,在每箱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单位包装净含量小于1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表 3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品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08135001131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

8、净含量、甲醇、酒精度和标签等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 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所有指标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

9、抽样复检,复检结果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复检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标志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7.2.1包装材料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4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Q/HTJK 0004S-20214表 4包装材料要求项目要求玻璃容器应符合 GB/T 24694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2 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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