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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1 S-2019 魔芋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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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FZSH 福 州 素 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SH 0001S2019 代替 Q/FZSH 0001S-2018 魔芋制品 20190308 发布 20190415 实施 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SH 0001S2019 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卫生指标参考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2、污染物限量、NY/T 2981绿色食品 魔芋及其制品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2019年3月8日第三次修订,代替Q/FZSH 0001S-2018。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范围及产品分类的相关内容。修改了理化指标的相关内容。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由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州素华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蓉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

3、ZSH 0001S2019 1 魔芋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魔芋精粉或魔芋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麦淀粉、食用菌、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酱油、酵母抽提物、水解植物蛋白、芝麻、醋酸酯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乳酸、二氧化钛、天然胡萝卜素、香辛料、食品用香精,使用碱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为加工助剂,经调料膨化、精炼、注模、加热定型、冷却、分切成形、整形、浸泡、脱水处理、调味、包装、杀菌加工而成的魔芋制品。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原料和工艺不同进行分类:即食类魔芋制品和非即食类魔芋制品、。3.1 即食类魔芋制品:以水、魔芋精粉或魔芋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麦淀粉、食用菌、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酱油、酵母抽提物、水解植物蛋白、芝麻、醋酸酯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乳酸、二氧化钛、天然胡萝卜素、香辛料、食品用香精,使用碱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为加工助剂,经调料膨化、精

5、炼、注模、加热定型、冷却、分切成形、整形、浸泡、脱水处理、调味、包装、杀菌。3.2 非即食类魔芋制品:以水、魔芋精粉或魔芋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麦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二氧化钛、天然胡萝卜素,使用碱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为加工助剂,经调料膨化、精炼、注模、加热定型、冷却、分切成形、整形、浸泡、包装(注入碱水)、杀菌。3.3 非即食类魔芋制品:以水、魔芋精粉或魔芋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麦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二氧化钛、天然胡萝卜素,使用碱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为加工助剂,经调料膨化、精炼、

6、注模、加热定型、冷却、分切成形、整形、浸泡、包装(注入清水)、杀菌。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1S2019 2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本品种固有的色泽 固体样品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表面光滑,组织紧密,略有弹性

7、,有韧性,具有仿制品固有的形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a,%50 GB/T 10786 pH值a 3.513.0 GB/T 10786 a仅适用于非即食类魔芋制品、。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即食类魔芋制品应符合表 4 和 GB 29921 的规

8、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3.0 GB 4789.3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1S2019 3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二氧化钛最大使用量为 2.5g/kg。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9、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3包,样品数不低于12包,总净含量不少于2kg。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指标、固形物、pH 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

10、)当生产工艺、配方有变更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指标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1S2019 4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11、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无泄漏。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不得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9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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