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P Q/CP 0005S-2021 晶体黄糖 2021-04-26 发布 2021-05-01 实施 江门市诚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703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P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诚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锦辉。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4月26日。Q/CP 0005S2021 1 晶体黄糖 1 范围 木标准规定了晶体黄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
2、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木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以白砂糖或赤砂糖、红糖及水为原料经配比、真空养晶、清洗、离心、干燥而成的晶体黄糖,再经本公司分装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
3、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4-2018 赤砂糖 GB/T 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QB/T 5010 冰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CP
4、0005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粒度不同,产品分为黄单晶冰糖和咖啡调糖。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4.1.2 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GB 13104 的要求。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红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4.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品粒均匀,粒度在下
5、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80%:黄单晶冰糖:5.00 mm(4目筛);咖啡调糖:5.00mm(4目筛)。同时,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黄色至黄褐色.呈半透明体 滋味与气味 水溶液透明、不混浊,味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表面干燥,允许表面有少许白色糖粉 杂质 无明显黑点及其他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蔗糖分/(%)98.7 还原糖分/(%)0.50 干燥失重(%)0.20 电导灰分/(%)0.12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4 Q/CP 0005S20
6、21 3 4.4 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称取50g样品放入洁净的口瓷盘中,明亮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和状态,然后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粒度检验按GB/T 3588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 按QB/T 5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进行。6.2.3 铅 按GB 5009.12规
7、定进行。6.3 螨检验 按GB 13104中附录A进行测定。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4.1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入库。Q/CP 0005S2021 4 7.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冋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
8、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监督机构进行抽査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7.5 抽样方法及数量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0 包装,数量不少于 l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螨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9、6.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木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螨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 包装储运图示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8.2 包装 8.2.1 包装袋/膜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1302 的规定。8.2.2 外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蓬盖,无异味。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Q/CP 0005S2021 5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潮湿的物品混贮。8.4.2 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8.4.3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