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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XSP 0001 S-2020 长汀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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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 代替 Q/CXSP 0001S-2016 长 汀 县 城 鑫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XSP 0001S2020 长汀米粉 2020-03-27 发布 2020-03-30 实施 长汀县城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CXSP Q/CXSP 0001S2020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长汀米粉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理化指标主要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

2、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及本产品的特性进行制定。本标准由长汀县城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长汀县城鑫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七禄。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CXSP 0001S2020 1 长汀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汀米粉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粉、搅拌、成型、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长汀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3、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

4、.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

5、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CXSP 0001S2020 2 3.1 原料 3.1.1 大米:具有大米固有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符合GB/T 1354、GB 2715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

6、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或浅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米香味,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米粉丝条均匀,形态完整、清晰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4.0 酸度/(0.1mol/L NaOH 消耗量),ml/10g 4.0 无机砷b((以 As 计)/(mg/kg)0.2 铅(以 Pb 计)/(mg/kg)0.2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镉(以 Cd 计)/(mg/kg)0.2 铬(以 Cr 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 B1/(g

7、/kg)5.0 赭曲霉毒素 A/(g/kg)5.0 苯并(a)芘/(g/kg)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 注:b 测定时要先检测总砷含量,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时,可以不测定;无机砷,否则需要测定。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4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按GB 14881规定执行。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CXSP 0001S2020 3

8、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目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无机砷:按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5.2.4 铅: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5.2.5 总汞: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5.2.7 镉:按GB 5009.15 规定方法测定。5.2.8 铬:按GB 5009.123 规定方法测定。5.2.9 赭曲霉毒素 A:按 GB 50

9、09.96 规定方法检验。5.2.10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样品抽取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 3 件,每件抽取一销售包装,样品总数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型式检验每

10、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时;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感官、水分、酸度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CXSP 0001S2020 4 7.1 包装

11、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GB 9683或GB 4806.7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外包装采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符合GB/T 8946要求的编织袋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味。7.2 标志 7.2.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必须标注:品名、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用说明。7.2.2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和储存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有防淋、防水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7.3.2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储存环境应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防鼠、防潮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储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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