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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3PDSP 0007 S-2019 红腰豆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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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9-02-26 发布 2019-02-26 实施 Q/83PDSP 河 北 鹏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83PDSP 0007S-2019 红腰豆罐头 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4.04 备 案 号:13127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5月21日 Q/83PDSP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国家标准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2、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3517青豌豆罐头。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会轻、周敬肖。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6日由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董会轻董会轻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6日首次发布。Q/83PDSP 0007S-2019 1 红腰豆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腰豆罐头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3、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腰豆为原料,经挑选、浸泡、清洗、灌装、加汁(水、食盐,添加或不添加黄原胶、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配制而成),抽真空密封、杀菌(121,25 分钟)、冷却加工而制成的红腰豆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

5、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83PDSP 0007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6、 3.1.1 干制红腰豆应清洁、干燥、颗粒饱满,色泽较一致、大小较均匀,无虫蚀粒、无霉变粒,无异味,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产品密封完好,无泄漏、胖听现象存在。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色泽 呈红色,色泽较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质地软硬适度,豆粒饱满完整,允许红腰豆有裂缝,汤汁较清晰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在自然光线下,检

7、验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氯化钠含量/(%)4 GB 5009.44 固形物含量/(%)45 GB/T 10786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锡a(以 Sn 计)/(mg/kg)200 GB 5009.16 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头 注: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以及其他农药最大残留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

8、检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Q/83PDSP 0007S-2019 3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0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感官要求

9、、理化指标、净含量按QB/T 1006的规定进行抽样。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的规定进行抽样。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商业无菌。6.3.2 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

10、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Q/83PDSP 0007S-2019 4 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7.3 贮存 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无异味,保持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产品时应遮盖,不得风吹、日晒、雨淋,防止产品被污染。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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