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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SG 0002 S-2019 龟汤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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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GSGQ/DGSG 0002 S-2019龟汤饮品2019-2-18 发布2019-2-18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神神龟龟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9020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5日Q/DGSG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神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神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仰焰,张久亮,江承坤。本标准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首次发布。Q/DG

2、SG 0002 S-20191龟汤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龟汤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龟、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山楂、黄精、决明子、余甘子、桑椹、益智仁、芡实、山药、玉竹、薏苡仁、茯苓、枸杞子、蛹虫草、猪肉、鸡肉、食用盐、谷氨酸钠为辅料,经过提取、灌装、蒸煮灭菌等加工工序制成的龟汤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

4、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

5、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3技术要求Q/DGSG 0002 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 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1.2 鲜(冻)禽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3 鲜(冻)畜肉(猪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4山楂、黄精、决明子、余甘子、桑椹、益智仁、芡实、山药、玉竹、薏苡仁、茯苓、枸杞子、蛹虫草应质好,无变质,无虫蛀;应符合中华

6、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GB2761,GB2762 和GB 2763 的规定。3.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要求。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8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2761、GB2762 及 GB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汤与肉相对分离,汤体浑厚色泽汤呈淡黄色,龟肉、猪肉、鸡肉呈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龟汤混合猪肉或鸡肉应有的醇香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肉质软硬适度,块状大小大致均匀,无肉眼

7、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氯化钠含量(%)6.0铅(以 Pb 计)/(mg/kg)0.2固形物,%10蛋白质,%1.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Q/DGSG 0002 S-20193ncmM菌落总数52100CFU/mL10000CFU/mL大肠菌群521CFU/mL10CFU/mL霉菌10CFU/mL酵母10CFU/mL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8、4789.1、GB/T 4789.2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以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性状、杂质取试样,打

9、开包装容器,将试样倒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5.1.2 滋味气味取试样直接口尝,鼻闻鉴别评定。5.2 理化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测定。5.2.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测定。5.2.3 铅按 GB5009.12 规定测定。5.2.4 氯化钠含量按 GB 5009.44 规定测定。5.2.5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 GB4789.2 规定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4789.3 规定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10、执行。5.3.3 霉菌和酵母Q/DGSG 0002 S-20194按 GB4789.15 规定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4789.4 和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 执行。5.4 净含量检验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应由

11、本厂品质管理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固形物和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原辅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置时;c)停产两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 3.2、3.3、3.4 及 3.5 规定的项目。6.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

12、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6.5.1 检验样品从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5.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5.3 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 JJF1070 执行。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检验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6.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检验指标

13、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有蛹虫草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塑料、铝箔复合膜,并应符合 GB/T21302,内包装物不得二次使用。7.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14、。Q/DGSG 0002 S-201957.2.3 包装箱为瓦楞纸箱,并应符合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包装箱必须牢固,塑胶封包装紧固、整齐,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7.2.4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7.3 运输、贮存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搬运时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贮存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堆放,产品应离地 10 cm,离墙 30 cm。7.4 保质期保质期为 6 个月,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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