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046S-2020 Q/BLBS 宁 夏 不 辣 不 散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LBS 0001S2020 半固态调味料 2020 02-09 发布 2020 02-09 实施 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BLB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少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
2、/BLBS 0001S2020 1 半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油或食用植物油为原料,加入豆瓣酱、豆豉、辣椒、花椒、生姜、大蒜、葱、食盐、味精、鸡精、香辛料、芝麻、枸杞、白砂糖等辅料,经清理、拼选配料、炒制、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不同品种的半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
3、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391 花椒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Q/BLBS 0001S2020 2 产品按配料不同分为以下两类:a)火锅底料;b)麻辣烫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4.1.2 豆瓣酱应符合 GB2712 要求。4.1.3 味精应符合 GB2720 要求。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2716 要求。4.1.5 牛油应符合 GB10146 要求。4.1.6 食盐应符合 GB/T5461 要求。4.1.7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15691 要求。4.1.8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要求。4.1.9 芝麻应符合 GB/T 1
6、1761 要求。4.1.10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4.1.11 辣椒、枸杞、生姜、大蒜、葱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半固态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半固态调味料有的香味、辣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 态 呈半固态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3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以 Pb 计
7、),mg/kg 0.8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BLBS 0001S2020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
8、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7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7.8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7.9 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
9、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LBS 0001S2020 4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