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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J 002 S-2021 黑芝麻糊核桃桑椹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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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亳州市健的养生茶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ZJ Q/BZJ 002S2021 黑芝麻糊核桃桑椹粉 2021-06-01 发布 2021-07-01 实施 亳州市健的养生茶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91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3日Q/BZJ 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GB

2、/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1276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亳州市健的养生茶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亳州市健的养生茶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怀龙。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01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J 002S2021 1 黑芝麻糊

3、核桃桑椹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芝麻糊核桃桑椹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20351 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 GB/T 20398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 GB/T 35883 冰糖 NY/T 832 黑米 DB22/T 2619 吉林黑豆 JJF

6、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J 002S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黑芝麻糊核桃桑椹粉:以黑芝麻、核桃仁、黑豆、黑米、桑椹、山药、冰糖主要原料,配以或不配以其它辅料,经清理或清洗、熟化或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调配、成型或不成型、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黑芝麻糊核桃桑椹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黑芝麻:应符合G

7、B/T 11761的规定的规定。4.1.2 核桃仁:应符合GB/T 20398的规定。4.4.3 黑豆:应符合DB22/T 2619的规定。4.4.4 黑米: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4.4.5 山药:应符合GB/T 20351的规定。4.4.6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4.4.7 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中的规定或相关要求。4.4.8 其它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以及相 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

8、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香味。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调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不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 GB 5009.3 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

9、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J 002S2021 3 4.5 微生物限量指标 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10、GB 4789.3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

11、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2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 型式检验 7.4.1

12、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34.7 的全部项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J 002S2021 4 7.5 判定规则 7.5.1 微生物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

13、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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