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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H 0002 S-2019 鱼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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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FJKH福 建 凯 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KH 0002S2019代替 Q/FJKH 0002S-2016鱼糜制品2019-11-12 发布2019-12-11 实施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JKH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2016年 11 月24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5350397S-(201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FJKH0002S-2016鱼糜制品。本标准与 Q/FJKH 0002S-201

2、6 相比,有如下变化:修改了理化指标中食品添加剂限量的表述,并修改了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试验方法;根据更新的国家标准,修改了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振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1鱼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糜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冻鱼糜制品、水为原料,以白砂糖、味精、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麦芽糖、复合调味料、乙基麦芽酚、香辛料、山梨酸钾

3、、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中的几种为辅料,经卤制、拌料、包装、高温杀菌、冷却而制成的即食鱼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4、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

5、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

6、量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2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3 麦芽糖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

7、香精SC/T 3701 冻鱼糜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料3.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3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4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要求。3.1.5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要求。3.1.6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

8、要求。3.1.7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8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10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的要求。3.1.11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要求。3.1.12双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38 的要求。3.1.13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4冻鱼糜制品:应符合 SC/T 3701 的要求。3.1.15复合调味料:质量安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9、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3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8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 g)6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凤尾鱼、旗鱼制品0.10.3甲基汞/(mg/kg)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

10、外)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0.51.0无机砷(以 As 计)/(mg/kg)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鱼类及其制品0.50.1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限量3.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5104 410

11、5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4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

12、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和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并将试样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处理,分别用品尝、嗅觉检查其滋味、气味。4.2理化检验4.2.1水分按GB 500

13、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5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5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6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7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4.2.9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采样方案按GB 4789.1规

14、定的方法执行。4.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4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及抽样5.1.1组批同一配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1.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最小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

15、2S20196抽取样品量为 20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

16、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销售包装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储运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GB 9683、GB 4806.7或相应的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规定。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采取先进库的,先出库的原则。7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2S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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