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FXS0005S2021小杂粮花色挂面2021-06-14 发布2021-06-14 实施Q/GFXS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发发 布布Q/GFXS0005S-2021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产品分类 24 技术要求 25 食品添加剂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9 保质期 4Q/GFXS0005S-202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遵义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
2、4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FXS0005S-20211小杂粮花色挂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花色挂面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粉、莜麦粉、玉米粉、扁豆、豌豆、绿豆(磨粉)、小米、黍米(磨粉)、高粱米(磨粉)中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粉为原料,加适量小麦粉、熟制亚麻籽粉、谷朊粉、碳酸钠和食用盐,经手工或压制加工、自然风干而制成的小杂粮花色挂面。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3、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
4、463玉米粉GB/T 11766小米GB/T 13360莜麦粉GB/T 13356黍米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924谷朊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113中国好粮油 杂豆LS/T 3212挂面LS/T 3215高粱米NY/T 894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Q/GFXS0007S2021熟制亚麻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GFXS0005S-202123.产品分类按加工面
5、条的形态分为长面和异形面。4.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原料4.1.1.1 荞麦粉:应符合 NY/T 894 的规定。4.1.1.2 莜麦粉:应符合 GB/T 13360 的规定。4.1.1.3 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4.1.1.4 扁豆、豌豆、绿豆:应符合 LS/T 3113 的规定。4.1.1.5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规定。4.1.1.6 黍米:应符合 GB/T 13356 的规定。4.1.1.7 高粱米:应符合 LS/T 3215 的规定。4.1.2 辅料4.1.2.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2.2
6、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2.3 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的规定。4.1.2.4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2.5 熟制亚麻籽:应符合 Q/GFXS0007S2021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形态呈灰白或灰褐色,长面粗细均匀或异形面呈方形、棱形,大小基本均匀、形态完整,允许有少量断条LS/T 3212气味、滋味具有面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烹调性煮熟后汤色清、口感不粘、柔软爽口、无噌牙,有韧性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
7、法水分,g/100g14.5GB 5009.3酸度(以 NaOH 计),mL/10g4.0GB 5009.239熟断条率a,%5.0LS/T 3212自然断条率a,%5.0烹调损失率,%10.0氯化物(以 Cl-计),%4.0GB 5009.44注 a:仅适用于长面。4.4 有害物质限量Q/GFXS0005S-20213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15GB 5009.12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
8、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要求。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8袋,5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烹调性、水分、酸度、氯化物、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率、熟断条率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
9、1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 4.24.5 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Q/GFXS0005S-20214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或GB 4806.8 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