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FQ/GF 0003S-2021水果干制品2020-12-12 发布2021-01-12 实施广广东东桂桂丰丰生生态态农农业业发发展展(集集团团)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6001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F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桂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元。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2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Q/
2、GF 0003S-20211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筛选、去壳或不去壳、清洗、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3、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4、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GF 0003S-20212新鲜水果应干净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蛆,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及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5、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无虫蛀、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饼其他水分,g/100g25203535GB 5009.3总酸,g/100g1.52.56GB/T 12456铅(以 Pb 计),mg/kg0.2(浆果及其小粒水果)0.1(其他水果)GB 5009.12镉a(以 Cd 计),mg/kg0.04GB 5009.15展青霉
6、素b,g/kg50GB 5009.185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注: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指标。b仅限于以山楂或苹果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c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c.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
7、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检测。Q/GF 0003S-2021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
8、合格证方准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三章规定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5.4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
9、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5判定规则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当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当出现微生物以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6.2包装6.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4806.7 有关规定。6.2.2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6.3运输和贮存Q/GF 0003S-202146.3.1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3.2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6.3.3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上,离地面 10cm 以上。6.3.4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3.5在包装完好无缺的情况下常温保存,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