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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FY 0001 S-2020 葡萄糖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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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ZFY 福 州 海 王 福 药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FY 0001S2020 代替 Q/FZFY 0001S-2017 葡萄糖饮料 2020-03-23 发布 2020-04-25 实施 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 发 布 Q/FZFY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按照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

2、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FZFY 0001S-2017葡萄糖饮料,本标准对Q/FZFY 0001S-2017葡萄糖饮料进行修订,本标准与前版标准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辅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表2理化指标;修改了污染物限量;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合并于要求中。本标准由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东武、陈志航。本标准也适用于被委托生产单位:福建新乌龙饮料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安园区长兴东路 55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Y 000

3、1S2020 1 葡萄糖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糖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葡萄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维生素C、柠檬酸辅料,经水处理、溶解、调配、过滤、高温灭菌、热罐装、压盖、喷淋冷却、装箱工序制成的葡萄糖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葡萄糖饮料(不含盐)和葡萄糖饮料(含盐)两种。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尝其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呈澄清透明均匀的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葡萄糖饮料(不含盐)葡萄糖饮料(含盐)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8.0 7.0 GB/T

5、1214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Y 0001S2020 2 表 2(续)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葡萄糖饮料(不含盐)葡萄糖饮料(含盐)还原糖/(g/100g)7.0 6.0 GB 5009.7 氯化物(以 Cl-计)/()0.10.7 GB 5009.44 pH 值 3.26.5 GB 5009.237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铅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铅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3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 GB 71

6、01、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1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2瓶,样品数不低于12瓶。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公司质量检验部门

7、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Y 0001S2020 3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配方有变更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

8、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采用热灌装用聚酯瓶装,且应封盖严密、无渗漏,其包装瓶应符合 QB/T 2665 的要求;外包装用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6.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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