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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 0012 S-2019 香辛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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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YQ/FY 0012S-2019香辛调味料2019-02-14 发布2019-02-14 实施珠珠海海市市飞飞扬扬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4004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6日Q/FY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东晓。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珠海胜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乐园路68号1栋1101房本标准于2019年0

2、2月14日首次发布。Q/FY 0012S-20191香辛调味料香辛调味料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蛋制品、乳粉、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郫县豆瓣、复合调味料、小麦粉、水产调味品、酵母抽提物、植物油、大豆蛋白粉、食品用香精、食用葡萄糖、大米、橘皮(陈皮)、粘米粉、糯米粉、二氧化硅,经混合、搅拌等工序精制而成香辛料调味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3、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4大米GB/T 1355小麦粉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

5、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Q/FY 0012S-20192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0560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6、/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7、3.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5 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6 糯米粉、粘米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8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3.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3.1.10 郫县豆瓣:应符合 GB/T 20

8、560 的规定。3.1.11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规定。3.1.13 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14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5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16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GB 20371 的规定。3.1.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8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19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9、GB 2715 的规定。3.1.20 橘皮(陈皮):应无霉变。3.1.21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Q/FY 0012S-201933.1.22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要求。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状、粒或片状,允许有少许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

10、/kg2.9锡a(以Sn计),mg/kg250a仅限于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非即食产品无微生物指标要求,即食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应按GB 4789.1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

11、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63.6 净含量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 感官要求检验感官要求检验凭感官进行检验。开启包装后,首先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是否正常,继而徐徐倾倒在洁净的白色瓷盘里,仔细观察其色泽及组织状态是否正常,检查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25.2 理化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检验Q/FY 0012S-201945.2.1 锡按 GB

12、5009.16的规定执行。5.2.2 铅按 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35.3 微生物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的规定执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45.4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

13、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3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设备时。6.3.1 组批和抽样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

14、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7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7.1 标志与标签标志与标签Q/FY 0012S-201957.1.1 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1.2 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

15、管理规定的规定。7.27.2 包装包装7.2.1 包装用塑料罐、塑料袋、玻璃瓶、铁罐或铝箔复合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4806.5、GB 4806.10、GB/T 28118、GB/T 14251 或 GB 9683 要求,封口应严密。7.2.2 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严密。7.2.3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7.3 运输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运输中不得淋雨、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7.3.2 产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碰撞,轻拿轻放,防止重压。7.47.4 贮存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雨季要做好防潮、防霉等工作。7.4.2 产品堆放时要求离墙30cm以上,离地10cm以上,最高叠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高度。7.4.3 产品常温下的保质期不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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