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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BF 0006 S-2019 番薯淀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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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ZBF 福 州 宝 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BF 0006S2019 番薯淀粉 2019-02-02 发布 2019-02-28 实施 福州宝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BF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卫生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29343-2012木薯淀粉、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

2、由福州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钦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BF 0006S2019 番薯淀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番薯淀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番薯淀粉为原料,经分装而成的番薯淀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要求 3.1 原辅料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

3、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白色或类白色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及气味。气 味 具有番薯淀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疏松的粉末状或颗粒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6.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g)0.45 GB 5009.4 细度(0.15mm 筛通过率)

4、/%98.0 GB/T 22427.5 酸度(T)5.0 GB 5009.239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0.40 GB/T 22427.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BF 0006S2019 表 2(续)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脂肪/(g/100g)0.3 GB 5009.6 斑点/(个/cm2)8.0 GB/T 22427.4 白度(457nm 蓝光反射率)/()85.0 GB/T 22427.6 粘度6 (干物质计),700cmg,峰值粘度/(BU)400 GB/T 22427.7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31

5、637的规定。3.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过程加工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每班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产品抽样按每批包

6、装箱的总数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1包,抽取样品总数至少10包,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g,取一半为测定样,另一半备查。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4.3.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灰分、斑点、细度、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BF 0006S2019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2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

7、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他指标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5.1 标志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上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用复合食品包袋装,其卫生标准应符合GB 4806.7规定,且封口应完好、牢固;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措施。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得与有害、有毒及其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贮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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