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HX0001S2021 甘 肃 恒 兴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HX 甘肃恒兴甘肃恒兴制药制药有限公有限公司司 发布 2021-07-01 发布 2021-07-01 实施 绿豆决明饮 Q/GHX0001S2021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1 4 食品添加剂2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 8 保质期 4 Q/GHX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和甘肃恒兴制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建钢、史晓
2、璇 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HX0001S2021 1 绿豆决明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决明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决明子、山楂、桑叶、绞股蓝、莱菔子为原料,山楂、桑叶、绞股蓝经水煎煮后,过滤,滤液中加入绿豆、决明子、莱菔子的粗粉颗粒,包装,灭菌而制成的绿豆决明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
4、一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GB/T 10462 绿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6 植物饮料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DBS61/0019 201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平利绞股蓝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Q/GHX0001S2021 2 3.1.1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3.1.2 决明子、山楂、桑叶、莱菔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3 绞股蓝:应符合DBS61/0019 2019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和气味 具有各种原料应有的
6、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浑浊状液体,有大小不一的颗粒状或片状沉淀物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锌、铜、铁总和a,mg/L 20 GB 5009.13 或 GB 5009.14 或GB/T 5009.9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g/100 mL 1.0 GB/T 12143 固形物,g/100g 15 QB/T 4221 a 仅用于金属罐装产品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05 GB 5009.12
7、 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 2763 执行。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规定。Q/GHX0001S2021 3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
8、量为30罐(袋),20罐(袋)用于检验,10罐(袋)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及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
9、如有不合格项(无菌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无菌项目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 17590、GB/T 18192及GB/T 9106.1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Q/GHX0001S2021 4 淋。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