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TGH 古 田 县 冠 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GH 0002S2019 脱水蔬菜 2019-01-02 发布 2019-02-01 实施 古田县冠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TGH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规定。本标准由古田县冠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古田县冠华食品有限公司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利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GH 0002S2019 1 脱水蔬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水蔬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脱水蔬菜为原料,经称量、包装而成的小包装非即食脱水蔬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按蔬菜的类别分为:叶菜类脱水蔬菜、茎类脱水蔬菜、茄果类脱水蔬菜、根茎类脱水蔬菜、鳞茎类脱水蔬菜(含干百合)、水生类脱水蔬菜(含干芡实、莲子)、薯类脱水蔬菜(含干山药)、其他类脱水蔬菜(含竹笋干、干黄花菜)。4 要求 4.1 原辅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
5、GH 0002S2019 2 4.1.1 大包装脱水蔬菜: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1.2 百合、芡实、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 年版)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呈干燥,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6、 水分/(g/100 g)14.5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g)7.5 GB 5009.4 铅(以Pb计)a a/(mg/kg)叶菜类脱水蔬菜 薯类脱水蔬菜 茎类、茄果类、根茎类、鳞茎类、水生类、其他类脱水蔬菜 0.3 0.2 0.1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 b/(mg/kg)0.2 GB 5009.34 a 按鲜重计,脱水蔬菜的铅限量以相应新鲜蔬菜的铅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折算,其脱水率按 80计 b 按 GB 2760 带入原则的规定 4.4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
7、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GH 0002S2019 3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2包,样品数不少于12包(总净含量1 kg
8、)。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
9、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用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装,且应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GH 0002S2019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或有异味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6.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