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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L 0001 S-2020 即食燕窝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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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HML广广 东东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HML 0001S-2020即即 食食 燕燕 窝窝 制制 品品2020-12-30 发布2021-1-30 实施惠州绵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绵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ICS备案号:备案号:4413002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ML 0001S-20201前前 言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即食燕窝制品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 1.1 的要求编写而成。

2、本标准由惠州绵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惠州绵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由惠州绵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炜铤、熊俊伟、林红卫。本标准批准人:张艳芳。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Q/HML 0001S-20202即即 食食 燕燕 窝窝 制制 品品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燕窝、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冰糖、红糖、三氯蔗糖、木糖醇、罗汉果甜苷、玉米淀粉、百合、红枣、枸杞、姜、雪梨、木瓜、桂圆、水果汁(或(和)其浓缩液、

3、提取物)、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琼脂、羧甲基纤维素钠、胃蛋白酶、柠檬酸、柠檬酸钠、罗望子多糖胶、阿胶等一种或多种,经去杂、提取(或水解)、配液、灌装、灭菌、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燕窝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GB 1886.1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望子

4、多糖胶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8672 枸杞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Q/HML 0001S-20203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10650 鲜

6、梨GB/T 107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 生姜GB/T 35883 冰糖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液相色谱法QB/T 4561 红糖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NY/T 691 番木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

7、生计生委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1.1 干燕窝:应符合 GH/T 1092 的要求,还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规定)。3.1.2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3 红糖:应符合 QB/T 4561 的规定。3.1.4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

8、1 规定。3.1.5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6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的规定。3.1.7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8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9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Q/HML 0001S-202043.1.10 百合、桂圆、阿胶、胃蛋白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的规定。3.1.11 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12 雪梨:应符合 GB/T 10650 的规定。3.1.13 木瓜:应符合 NY/T 691 的规定。3.1.14 水果汁(

9、或(和)其浓缩液、提取物):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5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3.1.16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7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3.1.18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9 罗望子多糖胶:应符合GB 1886.106的规定。3.1.20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21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

10、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燕窝制品特有的风味,滋味清甜爽口,无异味状态含有燕窝固形物,呈丝状或块状悬浮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 值5.07.5蛋白质(%)1.0唾液酸(结合唾液酸),g/kg1.0固形物(%)7.0展青霉素a,g/kg50锡(以Sn计)b,mg/kg140注1:a仅限有添加苹果、山楂的产品。Q/HML 0001S-20205注2:b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限值铅(以 Pb 计)/(mg/kg)0.2亚硝酸盐(以 N

11、aNO2计算)/(mg/kg)25(按配方中燕窝含量折算后亚硝酸盐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5.检验检验方法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检测。5.2 PH值按GB 4789.26规定

12、的方法检测5.3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5.4 唾液酸按GB/T 30636规定的方法检测。5.5 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测。Q/HML 0001S-202065.6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测。5.7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测。5.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9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测。5.10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5.11 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检测。5.12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6.检验规则

13、检验规则6.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4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表 4 抽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 5 件全 抽6 50 件5 件51 100 件10 件101 500 件15 件501 1000 件20 件6.3 出厂检验6.3.1 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

14、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和微生物。Q/HML 0001S-20207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

15、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 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 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签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16、 28050 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标志7.2.1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 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包装产品包装所用材料为玻璃瓶,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包装应完好,无漏袋、漏盒现象,防止污染和变质。7.4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按照箭头堆放,防止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Q/HML 0001S-202087.5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按产品类别堆码整齐。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和墙面间隔应在 20CM 以上,和地面间隔应在 10CM 以上。7.6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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