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配制酒备案号:360847S-2020备案日期:2020年10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Q/JBDL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BDL 0024S-20202020-04-18 发布2020-09-23 实施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
2、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分类.2 4 要求.2 5 食品添加剂.4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附录A(规范性附录)乌鸡胶原蛋白肽的质量要求.6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
3、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16mg/L,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项下铅(以Pb计)限量0.2mg/L。本标准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修改(原标准作废),修改之处如下:污染物限量中铅(以Pb计)/(mg/kg)指标由“0.15”修改为“0.16”;本标准于
4、2020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改(原标准作废),修改之处如下:理化指标中总糖(以葡萄糖计)/(g/L)指标由“200”修改为“200”;理化指标中酒精度(20)/(%vol)指标由“4050”修改为“4052”。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勇辉、汪后宏、邓婷。本标准批准人:曾勇辉。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1 配制酒 1
5、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及配制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桑葚、枸杞子、罗汉果、黄精、玛咖粉(Lepidium meyenii Walp)、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乌鸡胶原蛋白肽、牡蛎、蜂蜜、冰糖、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原料中罗汉果、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黄精经浸泡、渗漉、煎煮、回流、酶解(木瓜蛋白酶)工艺取得浸提物,牡蛎经水提取取得提取物,经浸泡或不浸泡、分离或不分离,调配、灌装、塑封或不塑封等工艺制成
6、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7、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37588 露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35883
8、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2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添加辅料不同,将产品分为以下三类:3.1 A 型 以
9、蒸馏酒及配制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桑葚、枸杞子、罗汉果、黄精、玛咖粉(Lepidium meyenii Walp)、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蜂蜜、冰糖、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3.2 B 型 以蒸馏酒及配制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乌鸡胶原蛋白肽、蜂蜜、冰糖、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3.3 C 型 以蒸馏酒及配制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乌鸡胶原蛋白肽、牡蛎、桑葚、枸杞子、罗汉果、黄精、玛咖粉(Lepidium meyenii Walp)、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
10、)、蜂蜜、冰糖、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蒸馏酒、配制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1.2 食用酒精 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4.1.3 桑葚、枸杞子、罗汉果、黄精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相应品种项下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量分别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4 玛咖粉(Lepidium meyenii Walp)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4.1.5 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
11、年第10号)的规定。4.1.6 乌鸡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3 4.1.7 蜂蜜 应符合GB/T 14963的规定。4.1.8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4.1.9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0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
12、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清亮透明液体,久置允许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物 取本品50mL,倒入一洁净、干燥、透明的玻璃器皿中,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鉴别香气,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口感。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香气 香气自然,纯正清雅 口感 酒体醇和协调,甘冽净爽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4052 GB/T 15038 总酸(以乙酸计)/(g/L)6.0 GB/T 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 GB/T 15038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
13、5 GB/T 27588中附录A 甲醇b/(g/L)0.60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六六六/(mg/kg)0.1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1 GB/T 5009.19 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为 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4、Q/JBDL 0024S2020 4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0.16 GB 5009.12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
15、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总酸、甲醇、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7.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
16、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BDL 0024S2020 5 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检。7.1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GB/T 191、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8.1.2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玛咖粉(Lepidium meyenii Walp)、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的添加量、产品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8.1.3 产品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识酒精度,并标识“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及其他警示语。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8.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8.3 运输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