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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HQ 0001 S-2020 枸杞蒸馏酒.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84042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19.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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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178S-2019 Q/NXHQ 宁 夏 红 枸 杞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HQ 0002S2019 枸杞蒸馏酒 2019-05-10 发布 2019-05-10 实施 宁夏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NXHQ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参考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明、赵旭、董建方、周学义、赵智慧、冯天霞、刘

2、乐。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HQ 0002S2019 1 枸杞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蒸馏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打浆或干枸杞浸提,经发酵、蒸馏、陈酿、调配、过滤、灌装等工序生产而成的枸杞蒸馏酒及枸杞蒸馏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856 白兰地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3、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枸杞蒸馏酒 以鲜枸杞

4、打浆或干枸杞浸提,经发酵、蒸馏、陈酿、调配、过滤、灌装等工序生产而成的枸杞蒸馏酒。3.1.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枸杞蒸馏酒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脂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枸杞干果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Q/NXHQ 0002S2019 2 4.1.2 枸杞鲜果应无霉变果、虫果、斑点果,符合相关原料标准要求。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色泽 无色 澄清程度 澄清

5、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允许有少量软木渣),无肉眼可见杂质,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与口味 香气 具有纯正、优雅、愉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典型的枸杞香 口味 醇和、甘冽、协调、回味怡畅、后味纯净、余味悠长 典型性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35.055.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00%vol 乙醇)2.5 甲醇,g/L(100%vol 乙醇)1.5 氰化物(以 HCN 计),mg/L 8.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g/L100%(vol)

6、乙醇 1.25 铜,mg/L 6.0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vol),20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5 净含量偏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NXHQ 0002S2019 3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酯、非酒精挥发物、铜的指标按 GB/T 11856 规定的方法检验。7.2 甲醇和氰化物按 GB 2757

7、规定方法检验。7.3 卫生指标按 GB 2757 规定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灌装的同一类别、同一酒精度的,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 按GB/T 11856执行。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8.3.1.1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1.2 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甲醇。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

8、,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的规定。Q/NXHQ 0002S2019 4 9.1.2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质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防止冰冻,避免强烈震荡。9.3.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9.4.1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9.4.2 贮存中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9.4.3 产品应离地 10cm,离墙 20cm。9.4.4 按以上条件贮存,允许有微量沉淀,不影响饮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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