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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GZ 0010 S-2019 醋风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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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注注注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FGZQ/RFGZ 0010 S-2019醋风味汁2019-01-15 发布2019-02-15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如如丰丰果果子子调调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03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14日Q/RFGZ 0010 S-20191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黄柱斌 黄汉聪 罗志杰 陈爱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麻车)、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塘、沙头村张凼、牛字田、山村)。Q/RFGZ 0010 S-20192醋风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醋风味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食醋和白砂糖或酿造食醋和冰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红糖、赤砂糖、食用盐、果葡糖浆、果糖、葡萄糖、黑蒜、大蒜、陈皮、罗汉果、山楂、桑椹、红枣、枸杞、柠檬、百香果(西番莲)、酸梅、炒米(大米)、酿造酱油、香辛料、酵母抽提物

3、、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糖、冰乙酸、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谷氨酸钠、红曲粉、红曲红、甜菜红、复配着色剂(甜菜红、红曲红、羧甲基纤维素钠、水)、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氨生产、普通法)、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原料处理、调配煮制、灭菌、包装而成的醋风味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4 大米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醋酸(冰乙酸)GB

4、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Q/RFGZ 0010 S-20193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

7、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T 18672 枸杞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8、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35883 冰糖GB/T 35884 赤砂糖GH/T 1194 大蒜QB/T 4561 红糖NY/T 49

9、1 西番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RFGZ 0010 S-2019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3技术要求3.1 主要原料和辅料3.1.1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和GB 2719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3.1.4 红糖:应符合QB/T 4561和GB 13104的规定。3.1.5 赤砂糖:应符合GB/T 35884和GB

10、 13104的规定。3.1.6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和GB 13104的规定。3.1.7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和GB 15203的规定。3.1.8 果糖:应符合GB/T 26762的的规定。3.1.9 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和GB 15203的规定。3.1.10 黑蒜: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1.11 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3.1.12 陈皮、罗汉果、山楂、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13 酸梅、柠檬: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14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1

11、5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16 百香果(西番莲):应符合NY/T 491的规定。3.1.17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和GB 2721的规定。3.1.18 炒米(大米):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9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和GB 2717的规定。3.1.20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21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22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3.1.23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24 三

12、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25 冰乙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1.2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27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28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9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和GB 2720的规定。3.1.30 红曲粉(红曲米):应符合GB 1886.19的规定。3.1.31 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3.1.32 甜菜红:应符合GB 1886.111的规定。3.1.33 复配着色剂(甜菜红、红曲红、羧甲基纤维素钠、水):应符合GB 2

13、6687的规定。3.1.34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3.1.35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氨生产、普通法):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3.1.3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3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的规定。3.1.3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Q/RFGZ 0010 S-20195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状态不混浊,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

14、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1.0-1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00 CFU/ml10000 CFU/ml大肠菌群5210 CFU/ml100 CFU/ml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ml10000 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

15、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下,以清洁的白色器皿盛装,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测定,与标准规定对照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5.2.1总酸按 GB/T 5009.4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Q/RFGZ 0010 S-20196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16、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索取供应商的合格报告或按照相应的原辅料标准开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产品停产三个月之后,恢复生产时;c)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有争议,需要仲裁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g)更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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